廣州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支持我市企事業(yè)單位及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依據《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范圍內具有合法身份,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條件,且購買自住住房的企事業(yè)單位及其職工。

二、貼息貸款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1. 首次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2. 職工家庭住房總面積低于人均15平方米,或現有住房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無法正常居住的;3. 職工家庭現有住房為保障性住房,且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且現有住房的總面積低于人均25平方米的。

三、貼息額度和期限

貼息額度為貸款本金的20%,最高不超過5萬元。貼息期限為貸款期限內的3年,且貼息總額不超過3萬元。

四、貼息貸款申請流程

符合條件的職工可向公積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照規(guī)定辦理貸款手續(xù)。貸款發(fā)放后,經辦機構按規(guī)定將貼息資金劃至借款人還款賬戶。

五、貼息貸款還款方式

貼息貸款本息按月償還,貼息部分由經辦機構按照每月等額方式從借款人還款賬戶中劃轉到其貸款賬戶中,用于抵扣當期利息。

六、貼息貸款違約處理

借款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經辦機構有權終止貼息,并收取已發(fā)放貼息資金。借款人未按規(guī)定使用貼息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經辦機構有權終止貼息,并收取已發(fā)放貼息資金。

七、監(jiān)督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貼息貸款的監(jiān)督管理。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貼息貸款管理制度,加強對貼息貸款的審核、發(fā)放、使用和還款的監(jiān)管,確保貼息貸款用于購買自住住房,并及時發(fā)現和處理違規(guī)行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我市職工在購房時使用公積金貸款,在當前我市職工對公積金貸款需求較大的情況下,開展公積金個人住房貼息貸款業(yè)務。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公積金個人住房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貼息貸款”),是指商業(yè)銀行利用銀行資金向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fā)放貼息貸款,借款人按商業(yè)住房貸款利率向銀行支付利息,貼息貸款與公積金貸款的利息差額由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按月支付給借款人。

貼息貸款是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并享受公積金中心利息補貼的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條 貼息貸款實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與權利對等原則。

第四條 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可自愿選擇公積金貸款輪候或申請公積金貼息貸款。

第五條 使用貼息貸款的借款人,視同為使用公積金貸款,適用廣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規(guī)定。

第六條 公積金中心可委托商業(yè)銀行及其下屬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與貼息貸款相關的具體貸款業(yè)務和金融業(yè)務。

第七條 貼息資金在公積金業(yè)務支出中列支。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根據公積金資金歸集及使用情況、上一年度公積金存貸比和公積金貸款申請排隊輪候的情況,適當控制公積金貼息貸款規(guī)模。公積金存貸比高于80%時可啟動公積金貼息貸款,公積金存貸比低于75%時應停止公積金貼息貸款,公積金存貸比低于70%時應啟動公積金貼息貸款置換。

第九條 年度貼息貸款總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根據上一年度存貸比及實際貸款情況進行測算,報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定;各承辦銀行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根據上一年度各銀行公積金貸款發(fā)放額進行比例分配。

第十條 公積金中心嚴格執(zhí)行國家及有關部委、省市相關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十一條 貼息貸款對象是指在廣州購買自住住房,并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和受托銀行商業(yè)住房貸款條件的借款人。

第十二條 貼息貸款的貸款條件按《廣州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實施辦法》及廣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zhí)行。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條 個人可貸額度及貸款最長期限按廣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受委托銀行辦理貼息貸款的利率按借款人與受委托銀行合同約定利率執(zhí)行,參考受委托銀行同期同檔次執(zhí)行的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超過國家基準貸款利率的部分不予以貼息。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貸款期限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于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標準執(zhí)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章 貸款程序及抵押

第十六條 職工申請貼息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借款人向承辦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和有關資料;

(二)承辦銀行受理職工申請后,對職工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核后。提交公積金中心審批;

(三)公積金中心對職工貸款申請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公積金中心出具同意貸款審批意見,并將符合貼息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發(fā)送至受托銀行;

(四)受托銀行按其商業(yè)住房貸款條件對職工貸款申請進行審批;

(五)受托銀行審批同意的貸款,在簽訂借款合同及辦妥抵押手續(xù)后,受托銀行用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fā)放貼息貸款;

(六)受托銀行審批不同意的貸款,由公積金中心委托受托銀行向借款人發(fā)放公積金貸款,后續(xù)流程與普通公積金貸款相同。

第十七條 借款人申請貼息貸款時,在申請放款前須辦妥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xù)或房地產抵押預告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貸款償還和貸款貼息

第十八條 受托銀行對借款人的貼息貸款應還本息進行核算。

受托銀行負責貼息貸款的放款和扣款,并出具相關的憑證。

第十九條 貼息貸款放款后,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按商業(yè)住房貸款利率償還貸款本息。

貼息貸款在借款期間原則上不得變更還款方式、借款人,不得延長還款期限。確需變更的,須經受委托銀行和公積金中心同意。

第二十條 貼息貸款的貼息金額為借款人貼息貸款余額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商業(yè)性住房貸款利率與公積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差額。計算公式如下:

貼息金額=實還貸款利息×(1-公積金貸款利率÷商業(yè)性貸款利率)

其中,實還貸款利息不含因貸款逾期產生的罰息、復利。

第二十一條 貼息貸款與公積金貸款的利息差額由公積金中心委托受托銀行按月支付給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 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終止向借款人貼息,并不再實行貼息貸款的置換轉回:

(一)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銀行提供虛假、失效、非法的資料申請貸款的;

(二)借款人連續(xù)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發(fā)生貸款逾期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四)抵押房屋被有關司法機關依法限制、處置的。

第二十三條 貸款變更申請由受托銀行負責審批受理,按公積金貸款及受托銀行商業(yè)住房貸款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四條 受托銀行承擔貼息貸款的貸款風險,并對其按商業(yè)住房貸款的貸后管理及風險處置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貼息貸款贖回置換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貼息貸款轉回須為已發(fā)貸、未還完、未終止、未轉成普通公積金貸款的貼息貸款;

(二)借款人未發(fā)生連續(xù)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貸款逾期的;

(三)貼息貸款當前無逾期的;

(四)貼息貸款轉回公積金貸款時的貸款金額及貸款期限不得大于“原貼息貸款”余額及剩余期限。

第二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將貼息貸款贖回置換為公積金貸款后,承辦銀行按照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的《廣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委托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貸后管理和風險處置的職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管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