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公積金最低繳存標準

根據通知,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2018年住房公積金月最低繳存標準進行了調整。本市城鎮(zhèn)職工及靈活就業(yè)人員住房公積金月最低繳存標準從原420元調整為490元,可繳存額為490-3000元。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月最低繳存標準從原420元調整為530元。

繳存基數規(guī)則

繳存基數為職工上月實際工資。職工上月實際工資低于最低繳存基數的,按最低繳存基數繳存;職工上月實際工資高于最高繳存基數的,按最高繳存基數繳存。

調整時間

本次調整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即從2018年5月工資開始,職工住房公積金月最低繳存標準按照調整后的標準執(zhí)行。

調整原因

本次調整是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職工收入增長情況、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狀況以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等因素綜合考慮后作出的,旨在更好地發(fā)揮住房公積金保障民生、支持住房消費的作用。

影響范圍

本次調整涉及所有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包括城鎮(zhèn)職工、靈活就業(yè)人員和異地貸款職工等。

繳存方式不變

本次調整不影響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方式。職工可以通過單位代扣代繳、委托扣繳、自主繳存等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


關于調整株洲市住房公積金2018年最低繳存標準的通知

株金管委辦〔2018〕17號

各繳存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關于株洲市2017年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株人社發(fā)〔2017〕59號)等文件規(guī)定,現將株洲市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標準調整為:月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1580元(每年以市人社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準),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月繳存額不得低于240元。

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