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貸款大家都不陌生。貸款往往涉及到買房、買車、企業(yè)貸款等等。但是這種業(yè)務有的讓提供擔保人,有的讓追加共借人。擔保人,共借人這兩種情況猛一聽很好理解,但是里邊的區(qū)別還是蠻大的,承擔的責任也是不同的。今天,我就來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兩者具體是怎么區(qū)分的:
所謂共借人,全稱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這種貸款類型在銀行貸款業(yè)務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為在住房按揭貸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買受人作為共同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有關個貸制度明確規(guī)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購買房屋的共有權人,也可以是符合貸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
所謂擔保人,根據擔保法規(guī)定,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擔保人有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兩種:負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如果被擔保人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不用啟動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連帶擔保人承擔債務。相反,如果是一般擔保,只有在債權人向法院告訴了,證明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方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之間的區(qū)別就在于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序向債務人主張不能滿足后,方可以向擔保人主張。
從訴訟時效來看,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責任的也是有區(qū)別的。對于民間借貸借款人來說,債權人可以在3年之內向其主張,超過3年沒有主張,債權人則喪失勝訴權,即是說他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然而,在現實中,因為一些人對法律的不了解,有時容易將兩者搞混,有的擔保人不了解法律,或因為粗心,在借款人處簽名,最終攤上官司。被告于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款人除了有被告于某的簽名外還有被告李某的簽名,原告于是將兩人列為共同借款人起訴。庭審中,被告李某否認自己是共同借款人,辯稱自己為擔保人,理由為該筆借款是于某所借,自己分文未得,之所以在借條上簽名不過是出于哥兒們義氣而為其提供的擔保。在此種情形下,即使事實如被告李某所說,在沒有明確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法官仍舊會以原告提供的借條上所表達的事實為依據,認定李某為共同借款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這個事例提醒我們,在為他人做擔保時,一定不要盲目,要清楚的知道是為他人做的擔保還是共同借款人,雖然兩者可能都會承擔還款責任,但擔保中的擔保人是可以向被擔保人追償的,因此,如果是做擔保,一定要標明“擔?!?、“擔保人”、“擔保責任”等字樣,決不能僅憑口頭約定隨便在借條上簽字,以至于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