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支持我市職工改善居住條件,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是指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購買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住房、二手住房、現住公房等。

第三條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受理、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監(jiān)督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貸和結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yè)務由管理中心委托規(guī)定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金融業(yè)務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