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法院以債權人對物保未設立存在過錯,且保證人對自己享有法定的順位利益存在一種合理信賴為由,認定保證人應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nèi)免責。

  法院查明,2013年8月,某銀行與廖某、某房產(chǎn)公司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階段性保證)》,約定:貸款金額148萬元,貸款用途為購買商品房,貸款期限120個月,貸款利率為7.205%。某房產(chǎn)公司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抵押物為廖某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區(qū)的房產(chǎn),但雙方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某銀行亦未按合同約定積極督促售房人、債務人辦妥抵押登記手續(xù)。同日,某銀行與保證人江西某實業(yè)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由江西某實業(yè)公司為廖某上述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簽訂上述合同后,某銀行按約發(fā)放了貸款,但廖某未能按期還款,保證人亦未承擔保證責任。截至2020年11月25日,廖某拖欠借款本金552774.44元,利息9179.34元,罰息619.57元,復利107.68元。為此,原告某銀行訴請廖某、某房產(chǎn)公司和江西某實業(yè)公司償還上述借款本息。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廖某未能依法依約配合售房人和貸款人到抵押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某銀行未按合同約定積極督促售房人和債務人辦妥抵押登記手續(xù)。原告某銀行作為債權人,因其消極不作為導致物保未設立,致使本應有效設立的抵押權未能發(fā)揮物的擔保效用,應視為其拋棄物保。因此可認定貸款人和債務人對抵押權未設立均存在過錯,應承擔不利后果。同時,無過錯的保證人享有順位信賴利益。保證人江西某實業(yè)公司對自己享有法定的順位利益存在一種合理信賴,即保證人在抵押物不足償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也符合其提供擔保時的心理預期?,F(xiàn)物保未設立既有債權人本身過錯,又有債務人廖某的違約行為所致,對此保證人并無過錯,且未獲利。如因非擔保人自身原因而加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顯然違反公平原則。

  據(jù)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廖某返還某銀行借款本金552774.44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和復利;被告某房產(chǎn)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保證人江西某實業(yè)公司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nèi)免責。判決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債權人過錯致物保不成立視為拋棄物保

  經(jīng)辦法官庭后表示,為了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同一債權往往既存在保證擔保,也存在抵押物擔保,也即“人?!焙汀拔锉!辈⒋嬗谕粋鶛?,此時便會產(chǎn)生債權實現(xiàn)的順序問題。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人?!焙汀拔锉!辈⒋?,且物保成立時的處理規(guī)則是:首先,采取意思自治原則,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其次,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場合,債權人的選擇權受到限制,債權人應當先就物保實現(xiàn)債權;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場合,賦予債權人選擇權,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當“人?!焙汀拔锉!辈⒋?,但物保不成立時,不能一概認定為債權人拋棄物保,而應當考慮債權人對于該擔保物權未能設立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從謹慎義務上看,銀行作為擁有金融專業(yè)知識、備受廣大金融消費者信任的機構,對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的商業(yè)風險、法律后果及該行為對同一債權上保證人利益的影響理應知曉,其理應盡到謹慎義務。從過錯責任角度看,有過錯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民事活動中一條基本的原則。而作為一個理性的債權人同時設立“人?!焙汀拔锉!钡哪康模谟谧畲笙薅鹊鼐S護自身利益。債權人應積極全面地履行抵押擔保合同確定的義務,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促成擔保物權有效設立。如因非擔保人自身原因而加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顯然不符合立法初衷。從公平原則看,保證人對自己享有的法定順位利益存在一種合理信賴,該信賴利益受法律保護。如因債權人疏忽及債務人違約導致物保流失,如保證人仍然在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顯然侵犯了保證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債務人承擔最終責任的原則。此時,“人保”在“物?!狈秶鷥?nèi)免責,是對債權人怠于履行義務的懲罰,也符合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一致原則。

  本案中,某銀行作為債權人在依主合同履行發(fā)放貸款的主要義務后,未按合同約定積極督促售房人、債務人辦妥抵押登記手續(xù),怠于行使權利而致使擔保物權未能設立,事后亦未采取相關補救措施,綜合謹慎義務、過錯責任、公平原則等視角,應認定為債權人拋棄物的擔保,保證人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nèi)免責。通過此案,也督促債權人積極全面的履行抵押擔保合同確定的義務,否則債權人將面臨物保不成立和擔保人脫保的雙重法律風險。怠于辦理抵押登記保證人責任咋認定_智慧普法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