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內容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其中,職工個人繳存基數調整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繳存比例調整為5%-12%。單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保持不變。

繳存基數如何確定

繳存基數以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準,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參加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收入,用職工參加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月份實際收入之和除以實際參加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月份數確定。

繳存比例如何選擇

職工個人繳存比例在5%-12%之間選擇。職工自愿提高繳存比例的,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執(zhí)行。已提高繳存比例的,可隨時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恢復原繳存比例的申請,經批準后恢復原繳存比例。

繳存時間和方式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為每月工資發(fā)放日前,由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職工代扣劃繳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行月繳月結。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fā)工資的,可委托銀行代扣代繳職工住房公積金。

職工的義務

職工有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不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所在單位應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單位和職工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單位的義務

單位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xù)、代扣代繳和按時足額撥繳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單位不按規(guī)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xù)、代扣代繳和按時足額撥繳住房公積金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鐵公積金發(fā)【2018】20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建部《住房公積金歸集業(yè)務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從2018年7月1日開始調整201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8年公積金繳存年度

鐵嶺市2018年公積金繳存年度是指從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二、調整時間

各單位應當在完成2018年6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后,自2018年7月1日開始進行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最遲不得超過2018年12月31日。逾期調整影響匯繳的,應當從7月份開始補繳。

三、調整基數標準

2018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2017年1月至12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為: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年工資總額÷實際發(fā)放工資月數。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統(tǒng)制字[1990]1號)計算。

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或者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以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上述兩種情況繳存基數在本年度內不再進行調整。

繳存基數確定后,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2018繳存年度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控制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應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我市2018年度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高于11,904.00元(3968元*3)。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低不應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qū)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我市2018年度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1,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