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

根據通知,深圳市2016年度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調整為:單身納稅人每月6000元、已婚納稅人每月12000元、子女教育扣除每月1000元/孩(限兩個子女)、繼續(xù)教育扣除每月400元/人(限扣36個月)、大病醫(yī)療扣除按照實際發(fā)生額據實扣除(限扣12000元)、住房貸款利息扣除按照實際發(fā)生額據實扣除(限扣12000元)、住房租金扣除按照每月800元~1200元標準扣除(根據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選擇適用)。

免征額提高

通知明確,深圳市2016年度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提高至每月3500元,較2015年度提高了500元。

享受扣除需符合條件

享受稅前扣除需滿足一定條件。例如,子女教育扣除需子女在境內接受學前教育、小學、初中、高中或大學教育;繼續(xù)教育扣除需符合《繼續(xù)教育培訓費扣除管理辦法》和深圳市相關規(guī)定的條件;大病醫(yī)療扣除需符合《關于個人所得稅醫(yī)療費用扣除證明管理辦法》和深圳市相關規(guī)定的條件;住房貸款利息扣除需提供銀行貸款憑證或信貸機構出具的借款合同或貸款證明;住房租金扣除需提供納稅人生存憑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居住地街道辦(居委會)出具的租賃證明或納稅人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及發(fā)票(收據)等相關資料。

扣除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稅前扣除金額存在一定的限制。同一扣除項目在同一納稅年度內只能從一個扣除項目的單項扣除限額中扣除。例如,子女教育扣除僅限2個子女,超出2個子女部分不予扣除;大病醫(yī)療扣除和住房貸款利息扣除按照實際發(fā)生額據實扣除,但超出限額部分不予扣除。

扣除證明材料

納稅人享受稅前扣除時,需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子女教育扣除證明、繼續(xù)教育扣除證明、大病醫(yī)療扣除證明等。具體證明材料清單可查閱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官網。

自申報納稅

納稅人年度取得綜合所得超過12萬元的,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享受稅前扣除項目,以避免多繳個人所得稅。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243102元(含本數),超過的部分,仍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8號)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 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20259元(6753元×3倍)。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guī)定比例和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guī)定,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20259元(6753元×3倍)。

超過規(guī)定標準繳付的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標準調整自2016年7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