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形式簡介

財產(chǎn)保險合同是以財產(chǎn)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chǎn)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guī)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根據(jù)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一般分為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兩種基本形式。保險人與保險公司,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根據(jù)有關法律及保險業(yè)務的慣例,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具體形式有:

1)投保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對保險要約的書面形式。投保單中列有投保、保險雙方明確的主要合同條件。如:投保人姓名、地址、保險標的、標的座落地點、保險價值、保險金額等等。

2)暫保單

暫保單是在保險尚未正式出立之前發(fā)出的臨時性保險憑證。由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出立正式保險單之前,開給投保人的臨時證明。在保險單正式出立之前,暫保單具有與正式保險單同等的效力。保險單一經(jīng)出立,暫保單就自動失去效力。暫保單上也列有基本保險條件、包括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等。

3)保險單

保險單是目前普遍應用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正式保險合同的一種書面憑證。保險單中主要明確了保險人姓名、地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間的責任賠償處理、爭議的處理、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4)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障單,目前,在我國,廣泛運用于貨物運輸保險和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憑證內容較簡單,一般只列明被保險人、保險標的、數(shù)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等。其它內容以保險單為準,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效力。

5)批單

批單是指保險人在同意被保險人就保險單的某些內容進行更改申請時所出立的一種單據(jù)。在保險的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需要就保險單的某些內容進行修改,必須提出申請,并經(jīng)批準后,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加批條,予以證明,凡是經(jīng)更改的各項內容,均以批單為準。如果在保險有效期內,多次進行批改,其最終效力以最后批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