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問1: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3)離休、退休的;(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5)出國定居的;(6)國家和省規(guī)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問2: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是多少?**
答:提取額度根據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和提取用途而定,具體提取額度不超過以下標準:(1)購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取額度為貸款本息余額;(3)其他情形,提取額度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定。
**問3:申請?zhí)崛∽》抗e金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請?zhí)崛∽》抗e金需提供以下材料:(1)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2)職工身份證明;(3)符合提取條件的證明材料,如購房合同、貸款合同、退休證、出國定居證明等;(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問4: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流程是什么?**
答: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流程如下:(1)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申請;(2)單位審核并出具提取證明;(3)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請材料;(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請并核定提取額度;(5)提取資金到職工指定的賬戶。
**問5:提取住房公積金后如何繳回?**
答: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后,如不再符合提取條件,需將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繳回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回方式為:單位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通知,從職工工資中扣除繳回金額并劃入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義烏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以及上級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提取指的是職工進行住房消費或其他符合提取情形而要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余額的行為。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義烏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四條提取住房公積金分為部分提取和銷戶提取兩類。
(一)職工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提取后無須保留個人賬戶時,采用銷戶提取,即提取個人賬戶中的全部本息,并作銷戶處理。
(二)提取后還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采取部分提取的方式,即提取后賬戶中剩余部分款項:
1、賬戶中余額大于住房消費額的,按住房消費額提??;
2、賬戶中余額小于住房消費額的,按百元整數的方式提取。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銷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離休、退休的;
(二)出國、出境定居的;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籍遷出義烏市范圍,且住房公積金不宜轉移的;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非義烏戶籍,不再在義烏市就業(yè)的;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農業(yè)戶籍的;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領取失業(yè)證、喪失勞動能力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yè)滿五年的;
(八)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按最低工資、最低比例繳存的。
第六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銷戶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本息余額。
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身份與權利須經法院判決、公證或職工原單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