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財產(chǎn)保險車險理賠流程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事故證明、行駛證、駕駛證等。保險公司會根據(jù)材料進行核實,確定理賠責任和金額。
所需理賠材料
理賠時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事故證明、行駛證、駕駛證、交強險保單、商業(yè)車險保單、被保險人身份證、事故責任認定書等。具體所需材料因保險公司和事故情況而異。
理賠時限
保險公司在收到理賠申請后,一般會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理賠。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保險公司會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理賠金額
理賠金額根據(jù)保單責任范圍和事故損失情況確定。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每人醫(yī)療費1.8萬元,財產(chǎn)損失2000元。商業(yè)車險的賠償范圍和限額根據(jù)保單約定而定。
理賠方式
理賠方式通常有轉賬、支票和現(xiàn)場支付等。保險公司會根據(jù)被保險人的選擇進行賠付。建議選擇轉賬方式,既安全又方便。
理賠爭議
如果對理賠金額或責任認定有爭議,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保險公司會進行復核,并給出最終答復。如仍有爭議,可以向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投訴。
理賠注意事項
理賠時需要注意:及時報案、如實提供材料、保存好相關證據(jù)、及時維修車輛、避免重復理賠等。如有疑問,可隨時聯(lián)系保險公司客服咨詢。
第三十二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jù)、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
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三十三條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被保險機動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第三十四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
第三十五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或第三者財產(chǎn),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三十六條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xié)商處理。
第三十七條對于本條款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的保險責任,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選擇自行協(xié)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損失保險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jù)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jù)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
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shù)×月折舊率
2、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核定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xié)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賠償?shù)挠嬎惴绞酵緱l(一)、(二),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
被施救的財產(chǎn)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chǎn)的,按被保險機動車與被施救財產(chǎn)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三十九條第七條或第八條約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
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駕駛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位乘客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賠償人數(shù)以投保乘客座位數(shù)為限。
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y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jīng)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發(fā)生第九條約定的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按下列方式進行賠償:
(一)被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證明)或免稅證明、機動車停駛手續(xù)以及出險當?shù)乜h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二)全車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保險人賠付結案。
(四)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被找回的:
保險人尚未支付賠款的,被保險機動車應歸還被保險人。
保險人已支付賠款的,被保險機動車應歸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將賠款返還給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險機動車,被保險機動車的所有權歸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協(xié)助保險人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四十一條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第四十二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xiàn)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yè)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四十三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盜搶保險的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盜搶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第四十四條保險人支付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賠款后,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后,上述各保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直至保險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