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人社發(fā)〔2019〕1號

各市(縣)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局,有關商業(yè)保險機構、護理服務機構和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意見(試行)》(錫政辦發(fā)〔2018〕154 號)的要求,現將《無錫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無錫市民政局

無錫市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無錫市財政局

2019年1月15日

無錫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長期護理保險(以下簡稱長護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管理,保證長護保險工作順利開展,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人社廳發(fā)〔2016〕80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意見》(錫政辦發(fā)〔2018〕154 號)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護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護理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質,能開展長期護理服務,經評估后與社會醫(y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簽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機構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服務協議)的醫(yī)療機構和養(yǎng)老(殘)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定點護理機構的長護保險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社會醫(yī)療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定點護理機構管理辦法的制定和監(jiān)督指導。

經辦機構負責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的協議管理申請受理、評定、驗收,并與受其委托承辦長護保險的商業(yè)保險機構(以下簡稱商保機構)共同對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的長護保險服務進行協議管理、監(jiān)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