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需進一步舉證。


債權憑證上載明的出借金額往往與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數額不一致。在此情形下,應初步判斷出借人主張的借款事實是否具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在存在合理懷疑時,應要求出借人進一步舉證。


借條數額與實際借款不一致,以實際借款為準。借據所載借款金額與借款人所證明的交付金額不一致的,出借 人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己足額交付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以實際交付,金額為借款金額。

如果是故意欠錢不還的,最好的辦法就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欠錢不還,雙方之間是民事法律關系,雙方之間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解決民事糾紛的方法有雙方協商解決,由第三人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協商、調解不成的,或者不愿意協商、調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