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進行分析的事實條件“預設”
1、銀行儲戶的資金確實在對應銀行開戶存儲;
2、銀行辦理銀行存款轉定期存單未經儲戶同意;
3、銀行與貸款企業(yè)辦理定期存單抵押貸款確實未經儲戶同意;
4、貸款企業(yè)尚未歸還貸款甚至無法歸還貸款。
二、 銀行存款存單抵押貸款合同的效力。
1、銀行存款定期存單抵押貸款的形式合法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根據以上規(guī)定,只有銀行存款單可以進行質押,銀行存款不能作為質押的權利;
2、銀行存款單質押貸款合同的設立要件;《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因此,銀行存款質押貸款必須簽訂《質押合同》同時將銀行存款單交付質權人;
3、銀行存款單質押合同的效力?!睹穹ǖ洹返谝话偎氖龡l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貸款企業(yè)行為涉及的法律責任;
1、銀行存款單質押合同中儲戶企業(yè)公章如果經鑒定,系為偽造,貸款企業(yè)行為涉嫌觸犯《刑法》280條,按照偽造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進行刑事追訴。
2、貸款企業(yè)如利用偽造公司印章,騙取銀行貸款,致使銀行貸款不能收回,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涉嫌觸犯《刑法》175條,按照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進行刑事追訴;
3、如銀行工作人員與貸款企業(yè)相互串通,通過偽造印章、虛假簽訂質押合同方式,違法發(fā)放貸款,致使貸款不能收回,數額巨大,涉嫌觸犯《刑法》186條,按照違法發(fā)放貸款罪進行刑事追訴。
四、涉事銀行的行為面臨的行政處罰。
對于辦理單位存款存單質押貸款業(yè)務,依據銀監(jiān)會2007年發(fā)布的《單位定期存貸質押貸款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單位定期存貸質押貸款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其中重要的文件為:存款人委托貸款人向存款行申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委托書、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預留印鑒或密碼;貸款人審查后,向存款行申請開具定期存單和確認書;存款行收到申請材料后,需要審查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申請書上預留印簽或提供的密碼是否與存款人存款時預留的印簽或密碼一致,必要時,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實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