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jù)目錄(張三)

一、一安縣人民法院(2019)豫00 民初30007號案件應訴通知書、傳票、民事裁定書及(2019)豫00 民初30003號案件民事判決書、(2019)豫00 民初30002號民事判決書

證明:2019年10月,原告在一安縣人民法院起訴洛陽有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及含被告張三、王芳、王州等,被告張三依法提起管轄權異議,原告卻無故而撤訴。

王芳、王州等委托代理人應訴,后經(jīng)依法審理判決,生效判決依法認定河南一一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為原告相關業(yè)務在河南的經(jīng)銷商,即河南一一公司系原告的關聯(lián)公司。

原、被告所簽訂的相應合同是在河南一一的營銷下達成,相應合同系格式合同,河南一一公司賬戶為被告指定賬戶的約定未向被告明示、說明,該約定非被告的真實意思,

二、工商銀行代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注冊登記證書

證明:201000年5月11日,被告僅收到轉(zhuǎn)款30001700元,而非399200元。

豫A0000車輛于2016年2月24日登記在被告名下,后僅于辦理抵押登記,未辦理轉(zhuǎn)移登記,即:公司系案涉車輛的抵押權人非所有權人

三、河南省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0000 民初026號、030號、041號、043號、053號、055號、056號、0000民事判決,及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15民終00091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終1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等民事判決、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終00072號民事裁定書等。

證明:本案原告以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的案件,經(jīng)依法審判,被生效裁判確認為:

公司在辦理所謂本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事務時,并未將車輛辦理至其名下,且公司又與案件被告簽訂抵押合同,約定將案涉車輛抵押給公司,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據(jù)此認定公司系案涉車輛的抵押權人非所有權人。在認定該事實的基礎上,進一步認定公司與案件被告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

涉案租賃物的所有權為承租人被告所有,其雙方雖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間屆滿關于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形式上具有融資租賃的一定內(nèi)容,但涉案車輛未辦理相應過戶手續(xù),反以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為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故本案當事人實際履行合同內(nèi)容不符合融資租賃行為的法律特征,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內(nèi)容符合民間抵押借貸的特征,實為抵押借款關系。

即: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等類案同判法律規(guī)定,本案名為融資租賃,實為民間借貸,應當同案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