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劉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調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通過法院高效調解,為某私營企業(yè)的經營者李某夫妻贏得了4個月的還款寬限期,解決了企業(yè)經營者遇到的實際困難,原被告雙方對法院的調解工作給予了高度的評價。


  李某夫妻系南昌市某私營企業(yè)的經營者。2017年9月15日,原告某銀行與李某夫妻簽訂了《個人借款及擔保合同》,約定:原告向李某夫妻發(fā)放貸款金額16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5日,借款年利率6.175%。李某夫妻同意以其名下位于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的某房產對其上述貸款作為抵押擔保。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李某夫妻賬戶發(fā)放了160萬元貸款,但貸款到期后,李某夫妻未按約履行還款責任,截至起訴時,尚拖欠借款本金160萬元及利息、罰息60904元。某銀行多次催收未果,訴至法院。


  為了真正做到既要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又要維護私營企業(yè)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目的,經辦法官多次對案件進行調解。經辦法官釋明,一方面,調解與判決同樣具備法律效力,且具備程序簡便、高效、快捷的特點,同時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用,減少當事人經濟負擔。另一方面,詳細詢問抵押物的相關情況,核實抵押物的現狀及市值等情況,確保國有資產在裁判文書生效后有所保障。李某夫妻也誠懇地表達了其還款意愿,只是近期企業(yè)資金周轉出現了困難,只要給與其必要的還款緩沖期,其必定能全額返還逾期借款本息。


  經過法官不懈努力,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李某夫妻承諾于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四個月內,返還某銀行借款本金160萬元及利息、罰息60904元;如李某夫妻違反上述約定,未能按時返還借款本息,某銀行對案涉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原被告簽署調解協議后,經辦法官根據當事人的意見制作調解書,于近期內將送達給雙方當事人。至此,該案終于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