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于金融罪。

無效的民間借貸的借款人到期無力歸還借款時,與出借人虛構房屋買賣事實,采用套取銀行貸款方式歸還到期借款,再分期歸還銀行貸款。

此種虛構房屋買賣套貸在實踐中引發(fā)了以下民事糾紛:

一是房價上漲,出借人(即名義買受人)受經濟利益驅使,在借款人(即名義出賣人)還清銀行貸款后,拒不返還房屋,甚至有的名義買受人擅自出售房屋或將房屋進行抵押貸款,借款人訴請確認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請求返還房屋。

二是由于貸款由出借人(名義買受人)向銀行申請,當借款人(名義出賣人)無力按期歸還銀行按揭貸款時,銀行向名義買受人主張債權,名義買受人起訴主張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以及與銀行的抵押貸款合同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