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1、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 夫妻以
書面形式約定
3、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5、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二、 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①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
②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③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tài)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
④ 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為個人財產;
⑤ 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以上,是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及怎么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guī)定,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