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貸款的時候,貸款機構一般會要求有擔保人,有些人礙于“情義”或是“面子”,就一口答應了對方的擔保請求,但其實這樣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如果借款人欠款不還,擔保人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那么貸款擔保人要承擔哪些風險和責任呢?今天小保帶大家了解一下!

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1、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連帶保證責任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3、一般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有何區(qū)別

1、一般保證,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沒有先訴抗辯權

根據《民法典》第687條第1款的規(guī)定,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同時,該條第2款規(guī)定了一般保證責任的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guī)定的權利。

根據該條款,從程序意義上講,就是通過清償順位先后的設定,確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時間在債務人之后,即僅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然未能清償債務的,一般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而連帶保證,則無先訴抗辯權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民法典》第688條的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但是連帶保證必須是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否則,根據《民法典》第686條的規(guī)定,應推定為一般保證。

2、免責條件不同

保證人免責的條件不同,根據《民法典》第692條的規(guī)定: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對于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述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述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因此,隨著《民法典》的實施,如果簽訂的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中沒有“連帶”這兩個字,一般就認定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如果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就意味著一旦債務到期,債務人又不愿意清償債務,作為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最后,小保提醒大家,在為他人提供擔保之前,要弄清楚自己提供的擔保類型,明確擔保責任與義務,還需了解被擔保人的還款意愿及還款能力,若對方資質情況不好,就不要逞一時之能盲目替人擔保。若真的需要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時候,盡量選擇承擔“一般保證”,不然的話后果真的可能會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