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8日,郭先生向銀行貸款時,根據(jù)銀行要求投保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7日止,身故保險金額260000元,第一受益人為貸款發(fā)放金融機構,第二受益人為被保險人身故時生存的配偶、父母、子女。
2018年10月26日郭先生發(fā)生意外死亡,郭先生的親屬多次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均被拒絕。
保險公司認為:
1.郭先生屬于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的情形,屬于約定免賠事項。
2.郭先生投保的《人保壽險貸款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約定,第一順序受益人為貸款發(fā)放金融機構,第二順序受益人為被保險人身故時生存的配偶、父母、子女。即使保險公司應當支付保險金,在第一順序受益人未放棄受益的情況下,也不應當向郭先生親屬支付保險金。
法院認為:
郭先生親屬未提供第一受益人貸款發(fā)放金融機構(銀行)有關該保險金權利主張的放棄、申請或轉(zhuǎn)讓等相關證據(jù)。在第一受益人未明確表示放棄、轉(zhuǎn)讓保險金索賠申請權等情形下,由第二受益人直接申請保險理賠款的主張明顯不當,屬越權主張。
一審判決結果:
駁回郭先生親屬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