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銀行規(guī)定的借款人的基本條件主要體現(xiàn)在還款能力、還款意愿兩個方面,具體化可以細分為收入、支出、資產(chǎn)、負債、信用記錄、借款用途、擔保方式、職業(yè)、年齡、健康、戶籍地等,除此之外還要滿足一些軟信息要求,包括沒有違法犯罪記錄、沒有不良嗜好、沒有偷稅、工商處罰、欠薪等。

每一筆貸款在審查時都要進行征信查詢、失信被執(zhí)行人查詢、法院信息查詢、百度查詢等,查到有犯罪記錄的人,基本上都會被一票否決。另外,銀行的信貸系統(tǒng)還與公安系統(tǒng)的相關信息共享,在信貸系統(tǒng)中錄入借款人身份證號碼以后,如果他有過被司法機關處理的記錄,信貸系統(tǒng)立即報警,根本無法進行下一步的流程。顯然,有過犯罪記錄的人,通常會被銀行拒之門外,拒絕的理由就是有過犯罪記錄,他們的邏輯是這樣的:一個人連坐牢都不怕,難道害怕銀行催貸款?

當然,這樣對待坐過牢的人確實有失公平,但是,銀行放貸目前仍然是賣方市場,不愁放不出去,銀行不是慈善和福利機構(gòu),他們要為貸款的安全負責,設定客戶準入條件時存在身份歧視也很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