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南方貸款小編了解,通過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貸款買車,3年貸款還完,到擔保公司領取車輛登記證書時,卻被告知逾期還款,不僅2000元保證金不能退還,還得再交幾千元違約金。
近日,讀者陳周(化名)就遇到了這樣的古怪事兒。
按銀行要求還款卻被告知違約
2012年底,陳周經(jīng)朋友介紹,通過重慶首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耀公司)擔保,從農業(yè)銀行貸款10.4萬元,購買了一輛價值15萬元的私家車,并約定分3年還款,每月還款3176元。
首耀公司的工作人員來到我家,簽了一系列合同。 陳周說,當時簽的合同包括與首耀公司簽訂的擔保服務合同,與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九龍坡支行簽訂的借款/擔保及抵押合同、汽車分期業(yè)務擔保借款合同等。
合同上寫了很多內容,我只挑重要的部分看了看,就簽字了。 陳周回憶,合同上所寫及后來的銀行短信提醒都表明,他應于每月17日前向銀行還款。
3年來,陳周始終堅持每月17日前足額向銀行還款,期間沒有收到任何來自銀行或首耀公司的逾期未還款提醒。
今年3月,陳周還款完畢,到首耀公司欲退還2000元保證金并拿回車輛登記證書時,卻被告知有逾期還款記錄,2000元保證金不能退還,還需交納4000多元違約金。
銀行與公司要求的還款日期不同
首耀公司工作人員告訴陳周,與銀行簽訂的相關合同上寫明應于每月17日前還款,但與該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上卻寫明應于每月10日前還款,合同中均有陳周簽字,因此陳周須于每月10日前還款,否則就屬違約行為。
看到,陳周與首耀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第五條 按揭車輛的上戶及其他事項 中,第六小項寫道: 貸款車輛在每月10日以前付月供款,凡不按時付款以每日50元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累加計算) 。(乙方為重慶首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對此,陳周感到不解。他認為,像還款時間這樣的重要信息,應當在合同中有醒目標注或在簽訂合同時由工作人員提醒,隱藏在密密麻麻的文字當中,非常容易被忽略, 有故意給消費者設陷阱的嫌疑 。
吃保證金 成汽車擔保貸款行業(yè)潛規(guī)則
了解到,有十幾位消費者碰到了和陳周同樣的遭遇,首耀公司不退還的保證金及要求再交納的違約金共計約10萬元。
消費者王先生購車時貸款9.5萬元,銀行短信提醒還款日為每月4日,與首耀公司簽訂的合同中顯示為1日。王先生曾詢問過,工作人員稱以銀行通知還款日為準。
王先生自認為按時足額還款,到首耀公司退還保證金并領取車輛登記證書時,同樣被告知2000元保證金不能退還,且要再交納3900余元的違約金。
致電首耀公司,工作人員稱,既然合同中寫明還款日期、逾期還款需交納的違約金金額,且合同后還有消費者簽字,公司收取違約金的行為就是合理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yè)內人士說, 吃保證金 或 收取違約金 的行為已成為汽車擔保貸款行業(yè)的慣例,工作人員往往在簽合同時,對還款時間提前等信息一閃而過,確有給消費者挖陷阱的嫌疑。
這位業(yè)內人士說,每位消費者都交納了幾千元保證金,數(shù)百數(shù)千名就是幾十上百萬元,汽車銷售公司若在這筆錢上動腦筋, 利潤 巨大。
律師說:扣保證金、收違約金行為不合理
對此,走訪市工商局,相關工作人員回復稱,因消費者在合同后確有簽字,此類事件屬于合同糾紛。建議消費者在簽訂相關合同時,一定仔細看清條款,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重慶尚潤律師事務所涂軍律師認為,消費者向銀行貸款購車,與銀行產(chǎn)生借貸關系,與銀行簽訂的相關合同為主合同。而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是從合同,該合同的主要內容不應與主合同相沖突。
同時,消費者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合同屬于格式合同,相關條款中要求消費者早于銀行還款期限還款的內容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應該給予提示和說明。
此外,消費者未在汽車銷售公司限定期限內還款,但在銀行要求期限內按時足額還款,未給汽車銷售公司帶來任何損失,汽車銷售公司扣押保證金并要求交納違約金的行為是不合理的。
來源:人民網(wǎng)
(來源:南^方^財^富^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