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新規(guī)解析

根據(jù)《德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下情況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 租賃自住住房
  • 因生活困難、重大疾病等原因
  • 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出國定居
  • 死亡后繼承住房公積金

購買自住房提取公積金條件

購買自住住房提取公積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職工繳存公積金滿6個月
  • 購買的住房用于自住
  • 首次購買自住住房
  • 已支付購房款或提供購房合同、協(xié)議

租賃自住房提取公積金條件

租賃自住住房提取公積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職工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遷至外地的
  • 已簽訂租賃合同或協(xié)議
  • 已支付租金
  • 按規(guī)定繳交個人所得稅

生活困難提取公積金條件

因生活困難提取公積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患重大疾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 子女上學、結婚等重大支出
  • 受到自然災害等突發(fā)事件影響
  • 失業(yè)、下崗等原因導致生活困難
  • 其他符合規(guī)定確屬生活困難的情況

退休提取公積金條件

職工退休后提取公積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職工已辦理退休手續(xù)
  • 職工已繳納公積金滿12個月

德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最新)

第一條 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和《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等法規(guī)文件的規(guī)定,結合德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德陽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德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和調(diào)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第四條 德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宣傳和貫徹執(zhí)行《條例》等法規(guī)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審核、記載并核算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為單位和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對賬、查詢和政策咨詢服務,受理投訴,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承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五條 德陽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下稱單位)宣傳和貫徹執(zhí)行《條例》等法規(guī)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辦理并記載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辦理或協(xié)助辦理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對賬、查詢、咨詢、投訴等事宜,維護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合法權益;辦理需要單位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六條 繳存人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開立住房公積金帳戶至繳存人申請?zhí)崛∪罩梗┮陨?,并且本人所在單位不得欠繳、緩繳、停繳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繳存人購買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非貸款首次購買自住住房、參加集資建房者或已購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積未達到90㎡的職工,憑有關證明材料(購房合同、首付款收據(jù)、無房證明或低于90㎡產(chǎn)權證原件、支取證明、身份證、結婚證明、房委辦集資建房批文及審批表),在購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nèi),可申請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上的上年度余額中不超過購房款的住房公積金。

(二)用商業(yè)貸款首次購買自住住房者或已購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積未達到90㎡的職工,憑相關證明材料(購房合同、無房證明或低于90㎡產(chǎn)權證原件、支取證明、身份證、結婚證明),可申請?zhí)崛”救撕团渑脊e金賬戶內(nèi)不超過首付款額度的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

使用公積金貸款首次購買自住住房者,不能使用公積金支付首付款。

(三)購買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在完成交易手續(xù)后30天內(nèi),憑相關證明材料(購房協(xié)議、交易稅費發(fā)票、無房證明或低于90㎡產(chǎn)權證原件、支取證明、身份證、結婚證明)可申請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上的上年度余額中不超過購房款的住房公積金。

(四)非配偶繳存人共同購買同一產(chǎn)權的自住住房,憑有關證明材料(購房合同、無房證明或低于90㎡產(chǎn)權證原件、支取證明、身份證),可申請按各自所占購房款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

第八條 繳存人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用商業(yè)貸款首次購買自住住房或原購自住住房(房改房)面積未達到90㎡的,用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可憑相關證明材料(貸款合同、銀行貸款余額單、無房證明或低于90㎡的產(chǎn)權證原件、支取證明、身份證、結婚證明),從首次歸還貸款之月起,每間隔滿一年可申請每年度一次從本人和配偶賬戶的上年度余額中提取不超過當年還貸本息總額的住房公積金。

(二)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貸款合同、銀行貸款余額單、支取證明、身份證、結婚證明),從首次歸還貸款之月起,每間隔滿一年可申請每年度一次從本人和配偶賬戶的上年度余額中提取不超過當年還貸本息總額的住房公積金。

(三)提前還清貸款的可一次性使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余額,其使用額度不得超過貸款剩余額度。

第九條 繳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在城鎮(zhèn)國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憑縣(市、區(qū))及以上規(guī)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憑縣(市、區(qū))及以上房屋安全鑒定部門的鑒定證明、規(guī)劃及建設管理部門批準文件、《房屋所有權證》等,可申請?zhí)崛〔怀^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本人和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

(二)在農(nóng)村集體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憑縣(市、區(qū))及以上規(guī)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還應憑農(nóng)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的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等,可申請?zhí)崛〔怀^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本人和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十條 繳存人租賃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工資收入證明、租賃合同),每年可申請從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中一次性提取當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一條 職工退休、因特殊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國(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全部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職工退休,憑縣(市、區(qū))以上勞動部門頒發(fā)的退休證、支取證明、身份證,申請?zhí)崛”救速~戶內(nèi)全部余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及未就業(yè)的自主擇業(yè)軍隊轉業(yè)干部,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憑相關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申請?zhí)崛”救速~戶內(nèi)全部余額。

(二)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憑縣(市、區(qū))以上醫(yī)院及勞動鑒定部門的證明和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申請?zhí)崛”救速~戶內(nèi)全部余額。

(三)繳存人到國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憑護照、簽證、國(境)內(nèi)戶籍注銷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zhí)崛”救速~戶內(nèi)全部余額。

(四)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既不可能再就業(yè)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賬戶的,憑司法部門判決裁定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zhí)崛”救速~戶內(nèi)全部余額。

(五)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其死亡證明和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公證書,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fā)生爭議的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diào)解文書,申請?zhí)崛∑滟~戶內(nèi)全部余額或轉至繼承人(受遺贈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繼續(xù)存儲。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其賬戶內(nèi)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十二條 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申請?zhí)崛€人賬戶內(nèi)部分住房公積金:

(一)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患省級醫(y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guī)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醫(yī)保定點醫(y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醫(yī)療費支付證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證明,可申請合計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最多不超過個人應負擔醫(yī)療費用(扣除醫(yī)保、保險賠付)的住房公積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憑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以及繳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證明,在災難事故發(fā)生后一年內(nèi),可申請從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合計提取最多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領取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繳存人,憑相關證明材料(低保收入證明、支取證明、身份證、結婚證明),可申請?zhí)崛”救撕团渑嫉淖》抗e金。

第十四條 正在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凡涉及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情形,應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除需注銷個人賬戶的外,最小起提額度以百元整數(shù)為單位計提。

第十六條 申請和辦理提取程序:

職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憑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職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配偶身份證及配偶簽署的委托授權書,委托他人辦理提取還須提供委托人和代辦人身份證并由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向所在單位申請并經(jīng)其核實后出具加蓋單位預留印鑒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加蓋單位預留印鑒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賬戶的職工,以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未就業(yè)的自主擇業(yè)軍隊轉業(yè)干部,憑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經(jīng)管理中心核實后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管理中心依據(jù)《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繳存人身份證及有關證明材料,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審核決定是否準予提取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應出具相應憑證,不準予提取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支付方式:

(一)調(diào)出本市的以電匯方式劃入新繳入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帳戶。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以轉帳或電匯方式劃轉住房公積金到合同約定的開發(fā)商帳戶。

(三)歸還貸款的劃入貸款人委托扣款的銀行帳戶。

(四)購買二手房、死亡、退休、解除勞動合同、出國定居的以現(xiàn)金支票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按《條例》等規(guī)定,接受或實行監(jiān)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行政監(jiān)督、財政部門的財政監(jiān)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二)年度終結,應及時向管委會報告和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提取情況。

(三)切實督促單位為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

第十九條 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相關單位追回并追究責任: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不實或屬偽證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并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所在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追回,并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由管理中心負責追回,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單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銀行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jīng)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有權向省行政監(jiān)督部門、管委會及管理中心檢舉揭發(fā)住房公積金提取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德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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