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離職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離職后,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以提取出來。提取時應到職工原繳存單位辦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證、離職證明等材料。
房屋裝修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購買住房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裝修。提取額度為已繳存住房公積金余額的15%,每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購買住房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或還貸。提取額度為已繳存住房公積金余額的70%,每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期間,連續(xù)6個月以上租房居住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提取額度每月不超過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15%。
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全部余額。提取時應到職工原繳存單位辦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證、退休證等材料。
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本人或配偶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支付高額醫(yī)療費用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超過職工已繳存住房公積金余額的50%。
子女教育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子女在境內接受高等教育期間,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學費、住宿費等。提取額度每年不超過職工已繳存住房公積金余額的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和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政策,并監(jiān)督實施。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的提取管理科室和縣區(qū)管理部具體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褂米》抗e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大修(指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余額本息的;
(三)租賃本市轄區(qū)內繳存所在地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且未再就業(yè)的;
(六)出國、出境定居的;
(七)在職期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被單位開除公職或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
(九)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因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的;
(十一)職工調離本市的;
(十二)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因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