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鄂州地區(qū)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項通知

根據《鄂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鄂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鄂住公〔2019〕49號)文件精神,經鄂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從2019年5月1日起,對市直及市本級所屬各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進行調整。

調整后繳存基數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鄂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用人單位,其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按照鄂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執(zhí)行。鄂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081元。

繳存比例

職工和用人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為5%。

調整后繳存金額計算

繳存金額=繳存基數×(5%+5%)

繳存時間

從2019年5月1日起,各單位應按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足額、按時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繳存方式

各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方式不變,仍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銀行代扣代繳。

其他事項

各單位應及時向職工公示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金額。如有其他事項,請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市住房公積金各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以及《鄂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鄂公管委〔2017〕1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將2019年度鄂州地區(qū)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基數

(一)各繳存單位2019年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年工資總額÷12)。

職工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應按《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執(zhí)行。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資(以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的三倍。省及以上直管單位參照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在社平工資三倍以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并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并按照規(guī)定(財稅〔2006〕10號)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為保障低收入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鄂政發(fā)〔2017〕44號)規(guī)定,2019年度鄂州地區(qū)在崗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最低月繳存基數不得低于1380元。

(四)各繳存單位應在核實繳存基數后一個月內,將核定基數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五)2019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按職工第二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fā)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