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
為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滿足繳存職工住房需求,經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調整如下:
繳存比例
繳存比例調整為職工工資的5%-12%。職工與單位可協商確定繳存比例,但不得低于職工工資的5%。
繳存基數
繳存基數調整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或低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倍以上的,繳存基數按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繳納方式
職工與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方式不變,仍按月繳納。
實施時間
本調整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注意事項
1. 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按本通知執(zhí)行。
2. 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3. 本通知由漳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從2016年7月1日起,上限標準:繳存比例為12%、繳存基數按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為14058元(4686x3倍),月繳存額(包括個人及單位繳存部分)由上年的3090元調整為3374元;
中央駐閩單位最高繳存基數按月平均工資的5倍計算為23430元(4686x5倍),月繳存額上限調整為5624元。下限標準:繳存比例為5%,繳存基數薌城區(qū)、龍文區(qū)、龍海市、漳浦縣、長泰縣、東山縣、招商局漳州開發(fā)區(qū)1350元,月繳存額調整為136元,云霄縣、詔安縣、南靖縣、平和縣、華安縣繳存基數1230元,
月繳存額調整為124元。
各單位應按照上述規(guī)定核定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并到承辦銀行辦理調整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