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保險的累積賠償情形
1、同一種責任險重復投保,且保險期間重疊的。
2、同一責任風險,投保不止一份責任保險,保單約定保險金額總和高于風險數(shù)額的。
問答
Q:投保了多份同一種責任險,保險期間互有重疊,如何計算賠償?
A: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符合累積賠償情形時,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占全部保險金額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Q:同一責任風險,投保了多份責任險,保單約定保險金額總和超過風險數(shù)額,如何分配賠償責任?
A: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按照各自保險金額占全部保險金額的比例分配。但任何一項責任險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風險數(shù)額。
Q:重復保險的累積賠償是否適用于所有責任險?
A:僅適用于責任險,不適用于財產(chǎn)險、人身險等其他保險險種。
Q:如果重復保險中有一份保單的保險金額高于風險數(shù)額,如何處理?
A:該保單的保險金額超過風險數(shù)額的部分無效。
Q:投保人明知同一責任風險重復投保,是否可以獲得累積賠償?
A:否,投保人應當對重復投保具有可得利益。若明知重復投保,屬于惡意重復投保,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
Q:重復保險的累積賠償能否協(xié)商?
A:可以。各保險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合理的賠償比例,但不得違背《保險法》的規(guī)定。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時期內(nèi)與兩個及兩個以上的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下面來了解下重復保險的累積賠償情形。
重復保險情形下的具體賠償方式分為兩種:比例分擔賠償和連帶責任賠償。
保險實務中,重復保險的賠付方式多為“比例責任分攤”,同一保險標的的賠償責任按比例分攤給各保險人,實際賠償結(jié)果不會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但依據(jù)保險標的的屬性不同,重復保險也會出現(xiàn)各保險人依據(jù)各自保險合同分別賠償,投保人獲得重復累積賠付的情形。
具體而言,重復保險標的的保險屬性可按照“補償”與“給付”兩種類型劃分,即補償型保險標的與給付型保險標的。顧名思義,補償型保險標的即是可以通過經(jīng)濟補償、修復、還原的保險標的,如財產(chǎn)保險;而給付型保險標的則是不可修復的,多為身體的傷殘、生命的死亡,這種“損失”是無法修復的,其價值也是無法衡量的,屬于人壽保險范疇。
當發(fā)生“給付”型重復保險時,保險受益人可以獲得多位保險人的累積賠付。給付型重復保險主要有:重疾險、壽險、意外險,這些都是可以重復獲賠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報銷型的醫(yī)療健康險是無法重復獲賠的,即便是意外險中的意外醫(yī)療一樣,都需要按補償原則進行補償,只有涉及身體傷殘、生命死亡,無法衡量與修復的標的價值時,才可適用重復獲賠原則。
舉例,如某建筑工程承包商為轉(zhuǎn)移用工風險,在多家保險公司分別為工人投保一年的建工意外險,在保險期間內(nèi),該建筑工程下的員工甲,因工程意外事故不幸身亡,由于保險標的是人的身體、生命,死亡是無法修復還原的,適用給付型賠償原則,因此,承保該建工意外險的各位保險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形下重復保險可獲得累積賠償。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符合給付型的重復保險賠償也有無法累積賠償?shù)睦猓覈闯赡耆说谋n~一般不能超過10萬,因此,多投保也無效。
重復保險下可重復累積賠償?shù)谋kU情形,能夠有效為各類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險保障,因此保險消費者也應重視相應的保險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