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統(tǒng)一業(yè)務操作,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50號令)、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1996〕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2010〕第2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主席令第50號)、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fā)的《住房置業(yè)擔保試行辦法》(建住房〔2000〕108號)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本規(guī)程適用于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新區(qū)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簡稱中心各分支機構)。鐵路分中心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本規(guī)程所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委托商業(yè)銀行按政策規(guī)定,向繳存職工發(fā)放的用于其家庭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基本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貸款。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分類:
一、商品房期房貸款;
二、經濟適用房期房貸款;
三、二手房貸款;
四、商轉公貸款;
五、他房抵押貸款。
第五條申請貸款的基本條件
一、借款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未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退休年齡;
(二)繳存狀態(tài)正常,按月連續(xù)足額繳存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其判定要點為:
1.首次開戶繳存日前的上溯補繳不予認可;
2.從時間上界定,自首次匯繳日至申請貸款日的正常匯繳自然月份數已達到6個月或6個月以上;
3.從金額上界定,期間的繳存額必須足額;
4.開戶后存在停繳行為的,申請貸款時以恢復繳存日為起繳日期判定繳存狀態(tài)。
5.外中心轉入本中心的繳存職工,繳存期限合并計算,首次匯繳公積金日期按外中心轉入金額推算。
6.在其他中心繳存的,應提供繳存中心出具的繳存及貸款情況的證明;
7.一些單位實行按季或按年繳存的,可按其實際繳存方式推定。
(三)有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未結清記錄;
(五)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認定以職工家庭夫妻二人在公積金中心的貸款信息記錄為準;貸款職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請貸款的,不予受理。
二、所購房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購房行為在一年以內且滿足以下條件:
(一)商品房期房貸款:所購住房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首次貸款及二次貸款首付資金均不低于總房款的20%。
(二)經濟適用房期房貸款:所購住房已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首次貸款及二次貸款首付資金均不低于總房款的20%。
(三)二手房貸款:在住房二級市場購買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因離異房產過戶需支付房款的住房可按“二手房”貸款受理。
(四)商轉公貸款: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在償還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期間內申請轉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稱之為“商轉公貸款”。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自然人擔保商轉公貸款:由借款人的同事、朋友、親屬一人或若干人為借款人辦理貸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
以下情形均可申請自然人擔保商轉公貸款:
⑴借款人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所購住房為現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貸款未結清的;
⑵借款人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所購住房為期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僅有購房合同且貸款未結清的;
⑶借款人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所購住房為期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借款人向中心分支機構提出預申請,經分支機構同意后,自籌資金結清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并在3個月內向中心申請貸款的。
2.本房抵押商轉公貸款:借款人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所購住房為現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借款人向中心分支機構提出預申請,經分支機構同意后,自籌資金結清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并在3個月內向中心申請貸款。
(五)他房抵押貸款:繳存職工家庭在蘭購買項目建設手續(xù)不齊備的住房,可通過提供其他房產作抵押的方式辦理住房貸款,謂之“他房抵押貸款”。
中心實行他房抵押貸款項目備案制度。
建設單位應提交該項目的土地證、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建設手續(xù)和單位相關證照向中心申請備案,經中心審核同意后予以備案,中心分支機構據以辦理貸款。
三、能提供中心認可的有效擔保;
四、中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共同申請人
中心實行共同申請人制度。借款人是已婚的,配偶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xù);借款人未婚、離異或喪偶單身的,為提高自己的還貸能力,其有穩(wěn)定經濟收入的父、母、子或女任意一人可作為共同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xù)。
共同申請人負有與借款人共同償還貸款的責任,或在借款人因故無法無力償還貸款時代替借款人償還貸款余額的責任。
第七條貸款額度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可貸額度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不得高于單筆貸款最高限額:已婚家庭單筆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單身職工單筆貸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
二、不得超過所購房屋總價或抵押房屋評估價的一定比例:
1.所購房屋為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總價的80%(含)。
2.所購房屋為“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該“二手房”評估價值的80%(含)。
3.所購房產不具備抵押登記條件采用他房抵押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總價的80%(含),同時不得超過抵押房屋評估價值的80%(含)。
4.購買拆遷安置房屋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調換補差價的80%(含);
5.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支付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實際費用的50%,且不得超過中心確認的市場最高價格。
6.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簡稱“商轉公貸款”)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擬轉貸余額的100%。
7.因所購房屋不具備抵押條件,采用有價證券(特指財政部發(fā)行的憑證式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質押擔保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質押有價證券票面價值的90%。
三、不得高于按還款能力測算的貸款額度。
家庭收入在3000元(含)以內的,月供支出與收入比按50%計算;
家庭收入在3000元(不含)以上時,月供支出與收入比按60%計算。
第八條貸款期限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長期限為30年。實際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延5年。即按現行退休政策,男職工不超過65周歲,女職工不超過60周歲。
借款人申請貸款時,受理人員應自受理當日起,根據主借款人出生日期減2個月貸款辦理周期計算最長可貸年限,按年取整。
二、用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憑證式國債的到期日。用不同期限的多張憑證式國債作質押貸款的,以距離到期日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
第九條貸款利率及罰息利率
一、貸款利率按照貸款發(fā)放時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當期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息執(zhí)行。首套房、二套房利率均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基準利率執(zhí)行。
二、中心實行罰息制度。根據人民銀行的相關規(guī)定,中心對借款人的違約行為計收罰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計收罰息的,罰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載明利率上浮40%執(zhí)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計收罰息的,罰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載明利率上浮100%執(zhí)行。
第十條貸款擔保
一、貸款的擔保方式有抵押、質押、保證三種。
對商轉公貸款引入自然人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機制。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原則上不實行強制性機構擔保。貸款擔保方式第一選項為所購住房抵押擔保;所購住房不具備抵押條件的,借款人可提供其他住房抵押擔?;蛸|押擔保;所購住房不具備抵押條件,且不能提供其他住房抵押擔?;蛸|押擔保的,借款人可自愿選擇中心認可的住房置業(yè)擔保機構提供的保證擔保。擔保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購住房作反擔保,在所購住房滿足抵押登記條件后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采取所購住房進行抵押擔保的,委托銀行、中心各分支機構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采取其他住房抵押擔保的,委托銀行、中心各分支機構與借款人及抵押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采取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委托銀行、中心各分支機構與借款人及質押人簽訂《借款合同》、《質押合同》。
采取住房置業(yè)擔保機構保證擔保的,委托銀行、中心各分支機構、擔保機構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二、住房置業(yè)擔保屬于保證擔保,與中心確立了住房置業(yè)擔保合作關系、簽訂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擔保合作協議》的住房置業(yè)擔保機構,才可為借款人提供住房置業(yè)擔保。
三、自然人擔保商轉公貸款的借款人可以請其屬于本中心繳存職工的同事、朋友、親屬等一人或若干人,經中心認可后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為其貸款提供階段性連帶保證擔保。借款人及配偶、連帶保證擔保人在本中心公積金余額合計應不低于貸款金額的30%。
(一)擔保范圍:包括結清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取得還清憑證、撤銷原向商業(yè)銀行的抵押、重新向中心抵押、取得《房屋所有權他項權利證》等事項以及發(fā)生違約后應追繳的本金、利息、罰息等。
(二)擔保責任: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現房,借款人必須在放款后3個月之內辦妥結清商貸、撤押和重新抵押手續(xù)。中心收到《房屋所有權他項權利證》以后,自動解除所有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期房,借款人必須在放款后3個月之內辦妥結清貸款和撤押手續(xù),中心收到商貸還清憑證、確認撤押后,繼續(xù)等待借款人后續(xù)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辦妥抵押登記手續(xù)后,自動解除所有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違約處置: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現房的借款人未能在放款后3個月之內辦妥重新抵押手續(xù)、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期房的借款人未能在3個月之內辦妥結清貸款及撤押手續(xù)或未能在《房屋所有權證》頒發(fā)后及時提交中心辦妥抵押登記的,中心將強制借款人提前解除合同、還清貸款本息、罰息等,借款人拒不執(zhí)行的,中心將依次連續(xù)扣劃借款人、共同申請人、連帶責任擔保人個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直至扣清擔保范圍內的本金、利息、罰息等。
商轉公貸款的借款人如發(fā)生逾期還款等事項,按照《借款合同》及中心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還款方式
一、借款人根據自身條件自愿選擇貸款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1年的,實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償的還款方法;
貸款期限在2-30年的,采取分期還款方法,即等額本息還款法、等額本金還款法。
二、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只能選擇一種還款方法,合同簽訂后,一般不得更改。借款人確需變更還款方法的,按合同變更的相關要求和程序,經中心分支機構審批后予以辦理。
三、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法。該還款方式適用于貸款期限為1年的個人住房貸款,即借款人需在貸款到期日還清貸款本息,利隨本清。
四、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償還還款月數
貸款本息=(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
金額
(1+月利率)-1
每月償還利息=貸款剩余本金×月利率
每月償還本金=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每月償還利息
五、等額本金還款法。即借款人每期需償還額度相同的本金,同時付清本期應付的貸款利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還款額=每月償還本金+每月償還利息
每月償還本金=貸款本金÷還款期月數
每月償還利息=貸款剩余本金×月利率
第十二條評估
為客觀公正的評價抵押物價值,借款人申請二手房貸款或他房抵押貸款的,由中心準入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抵押房產進行評估;商轉公貸款額度以預約時的商業(yè)銀行貸款余額為準,一般不要求評估,但委托貸款銀行及中心分支機構認為辦理商貸時房產估價過高的,可以要求重新評估,貸款金額不得超過重新評估價值的80%。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操作流程
貸前準備----受理、初審----調查、復核----審批----抵押辦理----發(fā)放確認----資金劃撥----貸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