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提取用途

住房公積金提取用途包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支付房租;困難職工救濟;職工死亡喪葬費用;其他符合規(guī)定的用途。

提取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支付房租的;

(四)因生活困難需要救濟的;

(五)職工死亡時喪葬費用支出,由其繼承人申請?zhí)崛〉模?/p>

(六)其他符合規(guī)定的用途。

提取額度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全部余額;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全部余額;

(三)支付房租,每月可提取不超過上一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的15%;

(四)困難職工救濟,一次性提取不超過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20%;

(五)職工死亡喪葬費用,一次性提取不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六)其他提取用途,按照規(guī)定提取。

提取程序

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交提取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請并審核;

(三)審核通過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撥付提取款項;

(四)職工使用提取款項用于規(guī)定的用途。

監(jiān)督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監(jiān)督管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工作,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機構:

現(xiàn)將《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1日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標準》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濟寧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nèi)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產(chǎn)權歸職工所有。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自然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享受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離休、退休的;

(六)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項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允許提取購房合同或不動產(chǎn)權證書載明產(chǎn)權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