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工傷鑒定標準

國家頒布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以下簡稱“新標準”)將于2015年1月1日實施。為做好新標準的平穩(wěn)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下發(fā)了《關于實施修訂后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4〕81號),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新標準實施后,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guī)定提出的勞動能力復核鑒定、再次鑒定(本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或者復查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鑒定。

二、新標準實施前,已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guī)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核鑒定、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但尚未作出鑒定結論的,新標準實施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鑒定。若因標準發(fā)生變化導致鑒定級別低于原標準的,按照就高原則作出鑒定結論。

三、新標準實施前,已依照《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guī)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核鑒定,并在新標準實施后,對該復核鑒定結論不服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鑒定。若因標準發(fā)生變化導致鑒定級別低于原標準的,按照就高原則作出鑒定結論。

四、新標準實施前已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新標準實施后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guī)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及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復核鑒定但未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且復核鑒定級別發(fā)生變化的,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自作出復核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作出相應調(diào)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diào)整。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的計發(fā)標準,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前最后一次的鑒定結論確定。

城市案例:常州2014工傷鑒定標準

申請條件

1.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yè)病,經(jīng)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

2.工傷(職業(yè)?。┞毠そ?jīng)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3.傷情相對穩(wěn)定一般是指:自受傷之日起,腦外傷、神經(jīng)損傷需1年后,骨折需3個月以上、眼科及燒傷科需6個月以上方可鑒定。

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的常州市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相關申請表(包括申請表上注明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原件1 份;

2.《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1份;

3.工傷診治的初、復診病歷,出院小結復印件各1份。

辦事程序

1.申請人提出鑒定申請并預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2.繳費后按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醫(yī)療體檢;

3.鑒定結束后,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簽發(fā)《鑒定結論通知書》;

4.《鑒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辦理期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鑒定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nèi)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結論的時限可以延長30日。

收費標準: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按照《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財政廳關于調(diào)整勞動能力鑒定收費的通知》(蘇價費〔2013〕247號)文件執(zhí)行。參加工傷保險的先由申請人墊付,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申請鑒定相關表格使用說明

1.申請等級鑒定的可填寫《常州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傷殘等級鑒定)》,表格為A4紙正反面。申請人只需填寫表格的正面部分;

2.申請配置輔助器具的可填寫《常州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配置輔助器具確認)》,表格為A4紙正反面。申請人只需填寫表格的正面部分;

3.申請確認停工留薪期的可填寫《常州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停工留薪期確認)》,表格為A4紙正反面。申請人只需填寫表格的正面部分;

4.申請確認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可填寫《常州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鑒定)》,表格為A4紙正反面。申請人只需填寫表格的正面部分;

5.申請傷情確認的可填寫《常州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舊傷復發(fā)、現(xiàn)有傷殘與工傷關系確認)》,表格為A4紙正反面。申請人只需填寫表格的正面部分;

6.申請因工死亡人員供養(yǎng)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填寫《常州市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表格為A4紙正反面。申請人只需填寫表格的正面部分。

7.非法用工申請鑒定的可填寫《常州市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表格為A4紙正反面。申請人只需填寫表格的正面部分。

其他

1.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自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