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情形
被保險人怠于請求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向保險人提出索賠請求,導致保險人喪失及時查勘和處理保險事故的機會,進而影響保險人正確核定和支付保險賠償金的行為。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報案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保險人報案,否則視為怠于請求。一般情況下,保險合同會約定報案時限,如人壽保險合同一般要求在被保險人死亡后30日內報案,財產保險合同一般要求在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報案。
未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資料
在報案后,保險人會要求被保險人提供相關資料,如事故發(fā)生經過、損失清單、損失證明等。被保險人應主動配合保險人的調查,及時提供所需資料。若被保險人怠于提供必要資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定保險賠償金,則視為怠于請求。
未協助保險人查勘
保險人收到報案后,會派查勘員到事故現場進行查勘。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查勘員的工作,如陪同查勘員前往事故現場、提供相關信息等。若被保險人拒絕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保險人查勘,則視為怠于請求。
未提出合理的索賠要求
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要求應當合理,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若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要求明顯不合理,如索賠金額過高、索賠理由不足等,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被保險人怠于提出合理的索賠要求,導致保險人無法正常處理索賠,屬于怠于請求。
根據《保險法》的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那么什么是“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情形呢?
解答: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后,被保險人不履行賠償責任,且第三者以保險人為被告或者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時,被保險人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請求的,可以認定為屬于《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情形。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