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回收年限是“基本建設投資回收年限”的簡稱。建設項目或單位工程自正式投產之日起,累計提供的積累總額 (如利潤、稅金) 達到投資總額之日止所經需的時間。一般按年、月計算。有基本建設收入的單位,則需從投資總額或貸款總額中減去基本建設收入。

按是否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有動態(tài)投資回收期和靜態(tài)投資回收期之分。投資回收年限是指一項工程建成投產后,從投入生產的時間起到把全部建設投資收回所需要的年限。計算公式:N=K/P式中:N為投資回收年限(年);K為總投資額(指全部建設投資加流動資金和利息)(萬元);P為企業(yè)年純投入(利潤加折舊)(萬元)。

投資回收期亦稱“投資回收年限”。投資項目投產后獲得的收益總額達到該投資項目投入的投資總額所需要的時間 (年限)。投資回收期的計算有多種方法。按回收投資的起點時間不同,有從項目投產之日起計算和從投資開始使用之日起計算兩種;按回收投資的主體不同,有社會投資回收期和企業(yè)投資回收期;按回收投資的收入構成不同,有盈利回收投資期和收益投資回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