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擔保貸款責任是否為連帶責任就要看實際情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guī)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xié)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作為擔保人的情況下,如果說借款人還不上借款的話你作為擔保人是要付連帶還款的責任,個人建議還是不要給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