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安嶺林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黑龍江柏杉林木業(yè)有限公司向國家開發(fā)銀行貸款6690萬美元,大興安嶺林業(yè)集團和柏杉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親屬為貸款作了擔保。但是,這筆貸款最終沒有按照指定用途使用。黑龍江柏杉林木業(yè)有限公司被以騙取銀行貸款罪判處罰金500萬元,責令退賠國家開發(fā)銀行327812498.04元。國家開發(fā)銀行對大興安嶺林業(yè)集團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承擔擔保責任償還貸款。2021年12月21日,裁判文書網發(fā)布了該案的終審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了大興安嶺林業(yè)集團的上訴。

這起案件的發(fā)生實際上是一個經常出現的問題,經濟犯罪案件中,為犯罪行為人提出合同擔保的人還要不要承擔民事?lián)X熑??有人認為,擔保人和合同詐騙的當事人一道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因為如果沒有擔保人,被騙的合同守約方也不會上當受騙,正是因為有了擔保人的擔保,才讓合同守約方認為合同履行比較安全,沒有太大風險。詐騙方和擔保人是共同責任。

相反的觀點認為,因為出現合同詐騙犯罪,擔保人擔保責任免除,擔保人也是受害者,被騙參與擔?;顒?。實踐中,合同簽訂過程中,行騙方和守約方約定合同擔保條件時,行騙方找的擔保人一般是行騙方的親屬朋友,關聯(lián)公司。這種情況下,擔保人以守約方損失是由于行騙方犯罪行為造成的,不承擔擔保責任的辯解很難成立。司法機關不追究擔保人共同犯罪,幫助合同行騙方實施詐騙活動已經是法外開恩了。擔保人以守約方的損失是由合同行騙方犯罪行為造成,不承擔擔保責任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法院駁回其主張是必然。

2012年11月16日,國開行作為貸款人(經辦分行為國家開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行,以下簡稱國開行甘肅分行)和作為借款人的柏杉林公司在加格達奇市簽訂編號為6210201201100000074的《外匯貸款合同》,約定:為建設、經營柏杉林公司圭亞那森林開發(fā)項目,柏杉林公司向國開行申請外匯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國開行同意發(fā)放貸款。貸款承諾金額為6690萬美元。

貸款用途:本合同項下貸款用于在圭亞那建設包括原木采伐工程、鋸材加工、刨切單板加工車間及相應配套設施。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為9年,從首次提款日起算即從2012年11月29日起到2021年11月28日止,其中寬限期為2年,從首次提款日起算即從2012年11月29日到2014年11月28日止。借款人可以單筆或分筆提取貸款承諾金額,但是任何一筆提款的還款日均不得超過最后還款日。

大興安嶺集團為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由借款人柏杉林公司股東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為本項目貸款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等等。

國家開放銀行甘肅分行具體負責貸款的發(fā)放,柏杉林公司在貸款到賬后,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用途在圭亞那建設包括原木采伐工程、鋸材加工、刨切單板加工車間及相應配套設施,而是用于其他生意項目。而且國家開發(fā)銀行發(fā)現柏杉林公司貸款過程中提供了很多假的財務數據和合同,材料。為了避免造成嚴重損失,國家開發(fā)銀行將該筆貸款項目以騙取銀行貸款罪,向黑龍江省公安廳進行報案。同時,在北京高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解除貸款合同。

2016年11月17日,國家開發(fā)銀行在北京高院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起訴大興安嶺林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和黑龍江柏杉林木業(yè)有限公司等擔保人,要求償還6690萬美元貸款及利息。2017年12月29日北京高院作出(2016)京民初82號民事判決,解除國家開發(fā)銀行與柏杉林公司貸款合同,柏杉林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國開行貸款本6199.58萬美元,并支付利息。大興安嶺林業(yè)集團及相關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大興安嶺集團和國家開發(fā)銀行不服判決上訴到最高院。大興安嶺集團上訴理由是國家開發(fā)銀行在貸款中收取了120萬美元的開端費,國家開發(fā)銀行同時提出民事訴訟和刑事控告,國家開發(fā)銀行與柏杉林公司串通一氣騙取大興安嶺集團擔保等。企業(yè)注冊登記信息顯示,大興安嶺林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層層股權設計,控股黑龍江柏杉林木業(yè)有限公司占51%股份。柏杉林公司是大興安嶺集團的控股子公司,為了甩鍋,大興安嶺集團也是拼了。

這里有個疑問,大興安嶺林業(yè)集團控股柏杉林木業(yè)有限公司是如何行使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責任的?貸款6690萬美元資金是如何使用的?十年前的這筆國家開發(fā)銀行中長期貸款數額不小,難不成子公司柏杉林木業(yè)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完全由參股的民資完全掌控經營?大興安嶺集團民事訴訟中稱被柏杉林木業(yè)有限公司和國家開發(fā)銀行甘肅分行聯(lián)合串通騙取其擔保有的匪夷所思,這么大的貸款合同,企業(yè)蓋章?lián)r沒有仔細審查?還是其控股的子公司貸款。

哈爾濱道里區(qū)法院(2018)黑0102刑初901號刑事判決。該判決認定:柏杉林公司在工商注冊登記時,使用虛假的1.2億銀行存單,用沒有獲得實際所有權的五常市林業(yè)局背蔭河林場和大煙筒林場林地使用權證蒙混過關。柏杉林公司會計賬簿與國稅、地稅、工商檔案、國開行、龍江銀行資產負債表部分不一致、利潤表不一致。貸款檔案中簽訂的合同是為了取得銀行貸款,雙方簽訂了無履行意愿的合同,貸款資金去向與柏杉林公司實際資金去向大部分不符。

柏杉林公司為了獲得貸款,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來獲得金融機構的信任,意圖使銀行相信其設立已經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具有合法的申請主體資格,編造企業(yè)的會計賬簿,使用根本不準備履行的虛假的經濟合同取得銀行貸款。柏杉林公司上述行為,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柏杉林公司的刑事責任。判決認定柏杉林公司犯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責令柏杉林公司在該判決生效后即將該案尚未追繳的贓款人民幣327812498.04元予以退賠國開行甘肅分行。

宣判后柏杉林公司以認定其犯罪的證據不足,國開行已經提起民事訴訟并勝訴,柏杉林公司有償還能力等,提供貸款材料都是真實的,其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為由提起上訴。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01刑終930號刑事裁定認為:柏杉林公司使用虛假銀行存單注冊成立,通過簽訂虛假合同、提供虛假材料、編造會計賬簿等手段騙取銀行貸款,且實際資金去向與貸款資金用途大部分不符,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負責人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此應承擔刑事責任,故均構成騙取貸款罪。

柏杉林公司為獲取貸款實施簽訂虛假合同、提供虛假材料、編造會計賬簿等非法行為,均能證實其具有騙取貸款的主觀故意。國開行是否提起民事訴訟及貸款是否有抵押、擔保,不影響其犯罪的成立。2020年12月,柏杉林公司提出的刑事申訴被哈爾濱中院駁回。

2021年12月底,裁判文書網發(fā)布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大興安嶺集團上訴,維持北京高院判決,黑龍江柏杉林木業(yè)有限公司于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國家開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6199.58萬美元,并支付貸款利息。大興安嶺林業(yè)集團公司等擔保人對黑龍江柏杉林木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這是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借款人為了騙取銀行貸款,使用了假的合同,財務資料,貸款到賬后用于其他生意。借款人是擔保人的子公司,大興安嶺集團是大型國有林業(yè)企業(yè),但是對子公司管理出現漏洞,導致子公司經營負責人股東造假騙取銀行貸款后,將資金揮霍一空,無力歸還。最終造成大興安嶺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這起案件的典型意義在于,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犯罪問題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不受刑事案件進展影響。合同詐騙類經濟犯罪案件中,擔保人的民事責任不會因為犯罪行為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