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接著我們就來說到抵押權中的流押和質押權中的流質,還是回到案例,張三和李四在借條上是怎么補充約定的,大家還記得嗎,兩人約定“如借款人張三到期不能歸還借款,張三轎車歸李四所有,債務兩清”,這就是一個典型的流押/流質條款,流押/流質條款是什么意思啊,意思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旦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抵押或質押的財產就歸債權人所有的條款。大家想一想張三和李四約定了這樣的條款,這個條款在法律上來說有沒有效?說到這里,懂點法律的朋友可能會說了,這不是法律上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嗎?用我們一般人的話來說:這也是一個愿打一個愿挨,這應該是有效的吧。這里給大家說一下,按照《民法典》401條和428條對此的規(guī)定,李四對張三的轎車只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梢钥闯觥睹穹ǖ洹肥墙沽肆餮?流質,但是又做了柔化規(guī)定,就是雙方約定的流押/流質條款雖然無效,但是抵押和質押是成立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對抵押和質押的財產優(yōu)先受償。
到這里大家可以思考一下,法律為什么會這么規(guī)定?大家想一想啊,這個抵押物/質押物,價值是一成不變的嗎?回到我們說的案例,這個車子都是隨著年限一般是一直貶值的,張三和李四在簽協(xié)議時車輛價值20萬元,但當債務到期,這車子可能就只值15萬元了,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規(guī)定了,債權人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然后不足以清償?shù)牟糠掷^續(x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