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趙某和王某于2012年5月8日結婚,2013年8月二人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一套房屋,貸款年限30年,房屋登記在趙某、王某雙方名下,二人為共同借款人。趙某與王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經(jīng)常因生活瑣事爭吵,2018年8月雙方協(xié)議離婚,約定貸款房產歸趙某所有,剩余貸款亦由趙某償還,那么趙某能否辦理減明手續(xù),把房產證上王某的名字去掉呢?

按揭購買房產,是以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并用所取得的貸款支付購房款的購房形式。

根據(jù)《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本案中趙某、王某名下的貸款房產,屬于抵押房產,去掉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性質上視同過戶,在貸款未結清前,銀行的抵押權未注銷的情況下一般不能辦理過戶。如確需辦理,可以向銀行申請?zhí)崆斑€款,結清房屋貸款本息后辦理減名手續(xù);或者與貸款銀行進行協(xié)商,由銀行出具同意變更抵押人的證明后,再到房管局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