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分析一下本案,姑媽冒用已故之人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該行為在性質上應當屬于騙取貸款。如果貸款及時歸還沒有給銀行造成損失的,這種情況不構成騙取貸款罪。但其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用于貸款,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該行為本身構成盜用身份證件罪。

另外,依常理判斷,姑媽能把男子父親的房子賣掉,應當是具有保管房屋的便利條件,其把所保管的他人的房產擅自處分,并把售房款占為己有,該行為涉嫌構成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guī)定的侵占罪。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也就是說,姑媽的行為侵犯了上述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導致死者的繼承人產生了極大的經濟損失。

對此,上述繼承人等可以收集初步證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對于姑媽的侵占事實,男子作為合法繼承人也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自訴或者民事訴訟。

好了,在本案中,姑媽冒用他人身份向銀行貸款,但及時歸還了款項,但我們再進一步思考一下,如果姑媽沒有還貸款,而是讓死者背了債,那么這時候,她涉嫌犯了什么罪呢?接下來咱們通過另外一個類似的案件,來了解這一部分法律知識。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至2010年11月,陳某多次冒用他人名義貸款845000元,冒用他人名義擔保貸款900000元,共計騙取銀行貸款 1745000元。陳某騙取貸款后,用于開發(fā)步行街房產、林場、水電站、自來水經營管理權等投資項目。案發(fā)前,陳某與經辦的信貸員簽訂了轉貸協(xié)議,并將其資產證件交付了信貸員。案發(fā)后,公訴機關經審查依法對陳某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

本案中,陳某冒用他人名義貸款、擔保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該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還是貸款詐騙罪,存在分歧。

經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多次冒用他人名義貸款845000元,冒用他人名義擔保貸款900000元,共計騙取銀行貸款1745000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了騙取貸款罪。從現(xiàn)查明的證據看,陳某騙取貸款后,確有開發(fā)步行街房產、山店林場、山店鄉(xiāng)水電站、自來水經營管理權等投資項目。案發(fā)前,陳某與經辦的信貸員簽訂了轉貸協(xié)議,并將其資產證件交付了信貸員,可以證明陳某確有還款的意愿。綜上,認定陳某主觀上非法占有貸款的證據不足,應以騙取貸款罪定性。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同屬于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類罪,均以貸款為對象的犯罪,兩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在司法實踐中容易混淆。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而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從《刑法》規(guī)定的罪狀分析,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最主要的區(qū)別在于主觀要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貸款詐騙罪的目的不僅是騙取貸款,而且是非法占有貸款。而騙取貸款罪采用欺騙手段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取得貸款,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們再舉一個貸款詐騙的案例。

【案例2】

?2015年4月26日至29日期間,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經預謀,利用網上泄露的個人身份信息和建設銀行e付卡注冊漏洞,借助支付寶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借唄”平臺的漏洞,冒用陳某等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通過支付寶實名認證,利用陳某等人的真實信用額度從“借唄”平臺騙取貸款21筆,共計人民幣 203040 元。

法院認定:本案最終受損的是螞蟻“借唄”平臺。螞蟻“借唄”平臺性質上屬于網絡小額借貸公司,已被中國人民銀行納入其他金融機構范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支付寶賬戶騙取螞蟻“借唄”貸款的犯罪行為,依法構成貸款詐騙罪。

對比這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同樣是冒用他人貸款,但在具體定罪時,還要結合多方面條件,來分析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最終定罪。

總之,冒用他人名義貸款,不論動機、手段和形式和量刑標準上有何種差別,其本質上都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在此法火監(jiān)理網也提醒各位,不論在什么情況下,都不要因為行事便利,有利可圖,就起了貪念,擅自利用他人的信任去騙取錢財,這樣的投機行為,即使一時獲利,早晚也會敗露,受到法律的制裁。就像開頭案件中的姑媽,她利用親戚的信任霸占他人財產,這種做法,遲早會受到刑法的制裁,惹來牢獄之災,真是得不償失的,咱們一定要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