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8月14日訊,銀行和其他貸款機構是特別樂意接受公務員、事業(yè)單位員工或者國企員工等擔保,擔保人的工作和收入穩(wěn)定性是銀行考量的重要標準。那么又有哪幾類人不能夠做擔保人?
第一種、夫妻雙方之間不可以互相擔保,兩個人是同一個經濟體,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另一個人自然也無法償還了,擔保就失去了意義;
第二種、貸款地以外的戶籍的人士不能作為擔保。銀行對于擔保人和申請貸款人的戶籍要求是一樣的,都需要是貸款地的戶籍;
第三種、沒有經濟來源的人不能擔保。這個自然很好理解,擔保人的職責就是在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幫助其償還貸款,若沒有經濟來源,就沒有償還能力了;
第四種、離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離休人員不論是經濟收入還是年齡都不符合銀行擔保的條件。
作為擔保人,如果申請貸款者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擔保人就要履行還款責任,所以一定要重視擔保人的責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