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賒寶”承諾:
幫助做推廣 贈電動自行車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江西省賒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賒寶公司)連續(xù)在南昌多所高校開展了多場名為“你分期,我還款”的促銷活動。賒寶公司當時承諾,只需學生們每月發(fā)3次微信朋友圈或QQ空間,幫助公司做推廣活動,就可以獲贈電動自行車。這些貸款是賒寶公司拿著學生的身份信息向天津易生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生公司)貸的,但賒寶公司承諾自行分18期、24期還清,所有款項均與學生無關。
動動手指就能免費獲得價值數千元的電動自行車,不少缺乏社會經驗的大學生立刻動心了。南昌理工學院一位胡姓同學告訴記者,當時,他們在賒寶公司的組織下和易生公司簽訂了貸款合同書及自動扣款協議,又和賒寶公司簽訂了一份承諾書,主要內容為“學生每個月在微信朋友圈或QQ空間宣傳3次內容為‘我在賒寶分期購買了電動車,現在還能享受購物金分24期全額返還,真正的零元消費,小伙伴快來看看吧’的廣告詞,發(fā)完動態(tài)后截屏發(fā)到指定郵箱,每個月20日前將由賒寶公司負責審核,通過后會把分期還款的錢匯到學生賬戶,學生再向易生公司還貸”。
胡同學說,開始幾個月,賒寶公司的確能按時向自己匯來分期還款的錢,但今年4月,賒寶公司卻突然停止向學生匯款。目前,學生們每人都自行墊付了上千元維持還貸。更為嚴重的是,隨著時間的推延和利息的增加,可能會產生更多的費用,有些學生甚至因為不知情已經被列入了征信黑名單。
學生們告訴記者,據他們了解,涉案人數可能高達600多人,涉案金額也達數百萬元。目前,已有十幾名學生報警。
學生投訴:
賒寶負責人避而不見 學生將走法律程序
為了進一步了解事情始末,9月22日,記者和學生代表一起來到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公安分局經偵大隊,請求分局立案調查。但負責接收相關材料的熊警官稱:“學生們提供的材料明顯證據不足,立案需要更充分的材料。比如,學生們與賒寶公司及易生公司發(fā)生的所有關系,簽訂了一些什么樣的協議、文件及由此產生的銀行流水,對方出示了什么樣的材料,當時賒寶公司的宣傳資料等。”熊警官建議學生們回去補充材料,最好每個人都出示一份完整的報案材料,然后一次性上交,紅谷灘新區(qū)公安分局審查資料后,會向學生回復是否可以立案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9月22日下午,記者及學生代表又來到賒寶公司新搬遷的辦公地址——南昌市東湖區(qū)富大有路9號贛昌大廈4樓A16室。但只見辦公室大門緊閉,無人辦公,玻璃門內隱約可見兩套桌椅,上面的灰塵亦清晰可見。記者從臨近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口中獲知,A16室已許久未見人來上班。記者讓學生代表當場致電賒寶公司工作人員,但對方在電話中稱公司總裁高正貴在北京出差,不能到贛昌大廈商談。隨后,學生代表直接致電高正貴,高正貴答應改天見面協商,但又不愿意確定具體的商談時間。
學生代表告訴記者,此前,他們曾和高正貴多次聯系要求面談,但每一次都被高正貴“放了鴿子”。最近一次約定的見面時間是9月23日下午3點,但當天高正貴依然未出現,只是指定一位沈先生全權處理賒寶、易生與各受害人的糾紛。沈先生當時表示,賒寶公司也是受害方,一開始與易生公司是合作關系,但后來出現了一些問題,賒寶公司的經營也受到了影響,不得不終止了還款程序。
近日,沈先生又一次同學生代表協商,商談共同請律師起訴賒寶和易生兩家公司,轉移負債方,將還款對象轉移到賒寶公司。律師費方面,賒寶公司負責80%,作為原告的學生負責20%。據悉,雙方初步協商達成一致后,目前已啟動司法程序。
專家說法:
學生遭遇欺詐 合同可以撤銷
對于學生們的遭遇,記者采訪了贛南師范大學科技學院文法系法學教研室主任、江西南芳律師事務所律師余作春。余作春認為,從目前掌握的相關情況看,有關賒寶公司免費送電動自行車活動涉及的法律問題可從以下層面分析:首先,如有證據證明賒寶公司免費送車活動涉嫌非法活動,那么賒寶公司與作為消費者的高校學生之間所簽訂的合同等文書可能因“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無效,相關主體則應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承擔相應責任。其次,如合同有效,那么賒寶公司免費送車活動至少還涉及三個合同關系,一是高校學生與賒寶公司之間的消費合同關系,二是高校學生與易生公司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三是賒寶公司與易生公司之間的合作合同關系。即使賒寶公司未能按照其承諾向作為消費者的高校學生履行相關義務,高校學生一方依然要按照借貸合同約定向易生公司履行還款義務,學生因此遭受的損失,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賒寶公司的法律責任。
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的徐建章律師認為,根據本案三方簽訂的《個人消費貸款合約書》,可見賒寶公司與易生公司之間系合作關系,不能排除其互相串通之嫌疑。賒寶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一定程度的締約過失責任,因此應該對受害學生的各項損失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徐律師還說,《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fā)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币虼?,本案受害學生簽訂的《合約書》《委托扣款協議書》屬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江西師范大學心理學院董圣鴻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今年4月,教育部和銀監(jiān)會聯合印發(fā)了《關于加強校園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范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對校園不良網絡借貸監(jiān)管力度,建立校園不良網絡借貸日常監(jiān)測機制。8月,銀監(jiān)會又提出了校園貸整治的“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針。目的都是為了加大學生消費觀教育力度,加大金融、網絡安全知識普及力度,加大學生資助信貸體系建設力度,幫助學生增強金融、網絡安全防范意識。希望高校多開設一些基本生存教育課、理財課、人生規(guī)劃課、基本法律認知課以及大學生心理健康課,通過這些課程,讓大學生真正全面發(fā)展,而不是重理論、輕實踐。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對貸款平臺的監(jiān)管力度,規(guī)范校園貸網絡平臺的發(fā)展秩序,避免大學生在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下陷入深淵,最終上當受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