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身份證辦理銀行貸款,一般銀行是不會辦理該項業(yè)務,需本人帶上有效身份證到銀行面簽。

辦理銀行貸款條件:

年齡在18-60周歲的自然人(港澳臺,內地及外籍亦可);

具有穩(wěn)定職業(yè)、穩(wěn)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辦理貸款需要準備的資料:

夫妻雙方身份證;

戶口本/外地人需暫住證和戶口本;

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單身證明;

收入證明;

所在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學歷證;

銀行流水;

其他房產;

大額存單等;

如果借款人為企業(yè)法人的還必須提供經年檢的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yè)章程、財務報表。

銀行貸款的流程:

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

客戶經理貸款調查;

銀行審批;

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落實抵押、質押、無抵押合同或其他保證合同;

銀行放款;

貸后管理;

貸款到期歸還本金和利息。

對于冒用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在冒用身份證時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直接申請立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