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和控制。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jù)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貸款人交易對象。
貸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jù)貸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fā)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采用貸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檢查驗收或現(xiàn)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個人貸款原則上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無法實現(xiàn)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
2、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xiàn)金結算方式的;
3、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