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講,你爸爸拿你的身份證去貸款,其與信用社簽訂的貸款合同,如果沒有得到你的事先授權或追認,該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導致的結果是該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你不用承擔清償貸款的義務。但你父親還是要承擔返還貸款的責任。分述如下: 一、信用社作為貸款人,在與你簽訂貸款合同時有義務按照有關貸款手續(xù)進行嚴格審查,但信用社僅憑你父親提交的你的身份證,就簽訂貸款合同,嚴重違反了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其與你父親簽訂的貸款合同中涉及你的部分無效。 二、責任劃分:(1)貸款合同不是你本人所簽,你父親擅自代你簽訂貸款合同違背了你的真實意思,應承擔主要責任,即應由你父親償還信用社的貸款(一般承擔貸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如果我是法官我就只判決承擔本金,呵呵);(2)信用社在辦理貸款手續(xù)時,未能嚴格審查貸款人的真實身份,違反了貸款程序,應負審查不嚴責任,即承擔次要責任。 三、如果信用社把你也一并告上法庭,你可以提出不承擔清償貸款義務的答辯意見:(1)你父親貸款時你不知情,也不知道身份證被拿走了;(2)你沒有在貸款合同上簽字,你也沒有授權你父親或其他人在貸款合同上簽字;(3)貸款合同簽訂后,你仍不知情,也沒有追認你父親或其他人有代理權簽訂合同。當然,你也負有對身份證保管不善的責任(最多承擔點訴訟費了,呵呵)。 你舅舅的情況如果和你的一樣,那處理的意見和建議也是一樣一樣的。 相關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