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不需要負債,但例外情況則需要承擔債務。

依據(jù)《公司法》第八條規(guī)定,公司與股東、公司與法定代表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在法律上都是獨立主體,股東在向公司出資后已經(jīng)完成義務。對于有限公司的債務以及破產(chǎn),股東或者高管人員一般情況不需要個人償還,除非是這些人為公司債務提供了擔保,或者是從公司抽逃、轉(zhuǎn)移資金、逃避債務等,在這些例外情況需要承擔。

由此可見,具體要看實際情況而定。實際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于有限公司的債務以及破產(chǎn),一般情況下不需要股東等高管人員個人償還。

擴展資料:

公司法

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chǎn)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