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無人償還貸款的情況下,房子會被拍賣。拍賣之后所得,優(yōu)先償還貸款,償清之后如有剩余,再由繼承人繼承。 以上結論,與我國《民法典》中關于繼承、債務的有關規(guī)定是契合的: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即:去世人留下來的遺產,優(yōu)先償債。 那么,未還完貸款的房子,怎么用來優(yōu)先償債? 貸款銀行要的是錢而不是房,只有把房變現(xiàn)之后才能用來償還債務(尚未償清的貸款)。變現(xiàn)的途徑,就是拍賣。 從權益保護角度,會優(yōu)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就要對房子進行強制拍賣。 如果繼承人說,我們都想留著這套房子,怎么辦? 只有一個辦法——繼承人自己把債務承擔下來。 這一點上雖然與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有些不一致,但是,如果繼承人自愿償還,只要確保了債權人的利益,當然是可行的、合法的。 回到題主問題,作一個小結: 被繼承人還差50萬的貸款未還,近親家屬也沒有能力償還,就只能用被繼承人自己的遺產還貸——把房子拍賣掉,優(yōu)先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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