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回放
雖有補充協議加持
但開發(fā)商的抵押行為繼續(xù)進行
幾年前,王先生無意中看到廣州市東風西路某樓盤發(fā)展商正在賣尾貨,他看中了一套總價120萬元的單位。
雙方很快就簽訂了《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并約定首期房款為60萬元,剩余的60萬元將以按揭方式支付,所購房屋三個月后交王先生使用,如未能按期交樓,合同將繼續(xù)履行,開發(fā)商自約定交樓日期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日按總房價款0.01%向王先生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王先生依約交了首期房款及契稅等相關費用,但開發(fā)商卻未按照約定時間為王先生辦理合同備案和預告登記等手續(xù),王先生多次催促無果,還發(fā)現了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該房屋在出售前,已經被開發(fā)商用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記了。
王先生與開發(fā)商反復交涉后,雙方在原定交樓日簽訂了《補充協議》,并約定將網簽和交樓時間順延,因延后交樓導致王先生蒙受的租金損失等,由開發(fā)商按已付房款一定比例分期向王先生支付補償金。
同時,他們還約定王先生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在解除情形發(fā)生之日起15日內行使,否則將視為放棄解除權。
時間過去兩個月,王先生突然得知開發(fā)商竟然將自己所買的房屋再次設定了抵押,后來該房屋還因涉案被法院查封。王先生忍無可忍,將開發(fā)商告上了法庭。
庭審結果
退還所有付款
加罰60萬元沒商量
在法庭上,王先生主張由于開發(fā)商出售時故意隱瞞涉案房屋已抵押的事實,最終導致雙方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無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fā)商除了返還自己已付購房款、其他相關款項及利息外,還應賠償自己己付購房款一倍(60萬元)的金額作為賠償金。
被告開發(fā)商堅決不同意,表示雙方已簽訂《補充協議》,他們也按約定支付了第一期補償款,雙方應當繼續(xù)按《補充協議》履行。
法院調查查明,因涉案房屋所在項目未能順利開展,令王先生在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時受阻。法院認為,開發(fā)商違約行為導致雙方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存在嚴重過錯,合同目的顯然已無法實現。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開發(fā)商須于限期內向王先生返還636065元(包括購房款60萬元,契稅、印花稅、維修基金及其他費用44315元,扣除發(fā)展商已支付的補償款8250元)及支付利息,并在限期內向王先生賠償60萬元賠償金。
出賣人將已售房屋抵押
購房者有權索賠一倍房款
本案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的出賣人在出賣涉案房屋前已將房屋設定抵押,出賣后又再設抵押,致涉案房屋最終因涉案被法院查封,其行為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存在嚴重過錯。
因其過錯,買受人王先生無法辦理按揭貸款和產權過戶,購房目的無法實現。在此情形下,即便出賣人主張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順延交樓時間,并提出王先生未按《補充協議》約定時間行使解除權,但法院依然支持了王先生解除合同的請求。
根據前述法律規(guī)定,王先生除了有權解除合同,還有權要求開發(fā)商按已付購房款一倍的金額進行賠償。
雖然本案中王先生的訴請得到了支持,但王先生在簽訂補充協議后又未在約定期限內積極行使解除權,還是存在相當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