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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9、小明最近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開,向朋友小剛借了30萬,并用自己的車做了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最近小剛卻發(fā)現(xiàn),小明在車輛被抵押期間,將車賣給了小紅,并且已經交給了小紅,小剛一看著急了,認為車輛在抵押期間是不能被賣出的,小剛的想法正確嗎?

解答:抵押期間,抵押人是否可以轉讓抵押財產,要看該行為是發(fā)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還是之后。針對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針對民法典施行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如果小剛得知車輛被小明賣出的事實發(fā)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適用《物權法》第191條規(guī)定,采用的是一種比較嚴格的規(guī)定,即原則上,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如果該事實發(fā)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后,適用《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由此可以看出,現(xiàn)行民法典針對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采用了更加靈活的方式,準許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只不過他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自己的抵押權人。如果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有人會說,那么小剛的利益怎么保護呢?小明借了他的錢,小剛作為債權人和抵押權人,自然有權讓小明及時還錢,小明還不上錢,自然也有權利通過變賣、拍賣抵押財產來獲取借款,那么現(xiàn)在小明未經小剛的同意,就私自賣了車,以后小剛不還錢了怎么辦呢?

這種擔心在以前是有必要的,因為在之前的《物權法》規(guī)定下,認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物權變動是無權轉讓,采取的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區(qū)分原則,十分嚴格。

但是,換一個思路來看,小明在自己的車上設置了抵押權,并不會禁止車輛的流轉,我們只要小剛對車輛的抵押權跟隨著車輛的所有權一并移轉給新的買受人,就能夠保障小剛的權利,是不受影響的,小紅在取得對車輛的所有權的同時,也負擔了小剛的抵押權。

所以,民法典這樣規(guī)定是適度放寬了對抵押財產流轉的限制,這樣可以充分發(fā)揮物的效用,不能只顧著小剛的利益,也得多考慮考慮新的買受人以及車主小明的利益喲,從而做到一個動態(tài)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