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導讀
今天,委員們帶你了解擔保物權。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常常聽到“抵押買房”“抵押買車”的說法;企業(yè)向銀行貸款,銀行也基本上要求企業(yè)提供各種各樣的擔保。民法上的擔保制度具有“市場交易的穩(wěn)定劑,市場信用的放大器,金融創(chuàng)新的壓艙石”之稱,對于促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保障個人權益,都具有重大意義。民法典上的擔保制度,分別在物權編和合同編中加以規(guī)定。理解擔保物權,需要從“債的擔保制度”開始。
1.債的擔保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物權編、合同編中
民法典做出這樣的安排,是以擔保的不同類型——人的擔保、物的擔保作為分類依據。
“人的擔?!奔葱庞脫#侵敢缘谌说男庞脕頁穆男械膿7绞?。人的擔保的典型形式是保證,它是由保證人以自己的信用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也就是說,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請求保證人來履行,因此,保證是通過保證人對債務人債務的清償,來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民間常說的“我來做保人”,其實這個保人,就是保證人。
“物的擔保”,則是指以特定的財物作為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在物的擔保中,提供擔保財產的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從擔保財產的價值中優(yōu)先受償。物的擔保以擔保物權為典型形式;我們常見的在簽訂合同時的“定金擔保”,則是物的擔保的特殊形式。
2.擔保物權是“物的擔?!钡牡湫托问?/p>
擔保物權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定的物權。民法典第386條規(guī)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編第四分編為“擔保物權”,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種主要的擔保物權制度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三種擔保物權的概念,一圖看明白!
三種擔保物權形式的區(qū)別,一圖可區(qū)分!
3.民法典擔保物權制度的變化
大家可能注意到,我國1995年頒布實施的擔保法,以及2007年頒布實施的物權法,對擔保物權制度均作了相關規(guī)定。民法典在原有基礎上對擔保物權制度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民法典對擔保物權制度的完善,主要表現在九個方面:一是擴大可質押財產范圍,取消質押登記機關的規(guī)定;二是統(tǒng)一了動產抵押的設立及特殊效力規(guī)則;三是規(guī)定先租后抵,需轉移占有才能對抗抵押權;四是肯定了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效力;五是取消對流押/流質條款的禁止性規(guī)定;六是統(tǒng)一了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七是明確規(guī)定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質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八是新增抵押物價款債權人的抵押權優(yōu)先受償的規(guī)定;九是允許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
這些新的規(guī)定,值得我們在學習中細細體會,在民法典實施過程中更要高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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