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辦發(fā)〔2019〕105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jù)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fā)〔2017〕5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fā)〔2003〕4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fā)〔2011〕28號)的規(guī)定,現(xiàn)就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yǎng)老金,下同)、生活護理費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等待遇調整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本次待遇調整的對象為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以及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以下簡稱工傷人員)。
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有關規(guī)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
二、傷殘一級至四級(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92元。
三、傷殘五級、六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fā)放傷殘津貼的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56元;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可參照此標準執(zhí)行。
四、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月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分別調整為2018年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五、享受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工亡人員供養(yǎng)親屬,每月增加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84元。
六、按照我省《臨時工因工致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增加129元。
七、各地在執(zhí)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yǎng)老金的通知》(川人社發(fā)〔2019〕17號)調整相關待遇時,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yǎng)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guī)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八、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用人單位要抓緊組織實施,嚴格執(zhí)行政策規(guī)定,切實做好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調整工作。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工傷人員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填報《2019年工傷人員待遇調整情況統(tǒng)計表》,于10月30日前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 川 省 財 政 廳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