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住房公積金資金競爭性存放實施細則

為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資金競爭性存放管理,促進住房公積金增值保值,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存放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效益優(yōu)先、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科學合理配置住房公積金資金,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二、存放機構

符合條件的商業(yè)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經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審核通過后,可以作為住房公積金資金競爭性存放機構。

三、存放方式

資金存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協(xié)定存款、大額存單、債券回購等,具體存放方式和期限由中心與金融機構協(xié)商確定。

四、存放利率

存放利率由金融機構自主確定,競爭擇優(yōu)。中心根據市場利率水平、金融機構的綜合實力和信譽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存放利率。

五、存放期限

存放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具體期限由中心與金融機構協(xié)商確定。中心有權根據資金需求情況和市場利率波動情況,提前結束存放。

六、風險控制

中心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財務實力、信譽等級等進行嚴格審查和動態(tài)監(jiān)測。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陽光決策,規(guī)范權力運行,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建立健全公積金資金存放管理,提高資金效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嘉興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嘉政辦發(fā)〔2015〕79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的適用范圍為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統(tǒng)稱管理中心)。

第三條 競爭性存放是指管理中心在公積金金融業(yè)務受托銀行間,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yōu)選擇確定資金存放銀行的管理行為。

競爭性存放的資金范圍:管理中心在確保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發(fā)放等正常支付以及擴面、金融業(yè)務考核獎勵前提下暫時閑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住房公積金和增值收益存款(簡稱公積金資金)。

第四條 本細則所指的受托銀行是指經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受托銀行。

參與投標的銀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在嘉興市區(qū)或縣(市)分中心設有分支機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內部管理機制健全;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guī)記錄;人民銀行年度綜合評價B級以上,銀監(jiān)部門年度監(jiān)管評級3級以上(同一家銀行只允許市級分行作為唯一投標人)。

第五條 公積金資金競爭性存放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相統(tǒng)一的原則。

公積金資金競爭性存放作為納入管理中心“三重一大”的決策事項,市中心由黨組(主任)會議集體研究、分中心由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討論確定存放規(guī)模、期限以及標的設置等內容。

第二章 實施方式

第六條 公積金資金競爭性存放由管理中心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進行,評標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