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條款
1. 受益人2. 保險期限3. 保險責任4. 保險金給付5. 免責條款問答
1. 誰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
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保險金將支付給該受益人。
2. 保險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
保險期限從合同生效日起開始,至約定終止日期為止。
3. 保險人承擔哪些責任?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合同約定的原因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負責。
4. 保險金何時給付?
保險人收到有效索賠后,經(jīng)審查確認后,將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給付保險金。
5. 保險合同中有哪些免責條款?
保險合同不承保因故意行為、不可抗力等合同約定免責事項造成的損失。
6. 受益人可以變更嗎?
可以,但須經(jīng)保險人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xù)。
7. 保險合同生效后還可以解除嗎?
可以,但需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解除條件。
保險合同范本
下面,以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7版)為例: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及其他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條款分為基本險、通用條款、附加險和釋義四個部分。附加險不能獨立保險,本公司按照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除非本保險條款另有規(guī)定,通用條款的規(guī)定及釋義適用于本保險條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條本保險條款所稱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或履帶式車輛,但不包括摩托車和拖拉機。
第四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
第五條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或滅失,本保險合同終止。
第一部分 基本險
基本險包括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共四個獨立的險種,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險種,也可以選擇投保全部險種。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保險期間
第一條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第二條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表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間中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算。
保險人義務
第三條本公司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處理、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四條本公司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本公司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由于本公司原因未及時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chǎn)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chǎn)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jù)。
第五條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做出核定。
(一)本公司應根據(jù)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六條本公司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和財產(chǎn)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本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并提供保險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如指定駕駛人的,應當同時提供被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復印件。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起解除保險合同。
第八條投保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可在約定期限后的三十天內解除本保險合同。
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在約定交費日后交付保險費的,如實際交費日在保險期間起期后的,本公司自保險費到賬之次日起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期間止期不變;
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前本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與投保人應當交付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第九條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因改裝、加裝、變更用途后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通知本公司并辦理批改、增加保險費手續(xù)。被保險人未履行本通知義務,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并按規(guī)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guī)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tài);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應根據(jù)本公司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被保險人未履行其對保險車輛安全應盡的責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十一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及時(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積極協(xié)助本公司進行查勘或事故調查。否則,對被保險人未及時采取施救或保護措施因此而擴大的損失,或未及時通知、未積極配合導致本公司無法對事故原因、經(jīng)過、損失程度進行合理查勘或事故調查的,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書面材料。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被保險人未提供有關材料,導致本公司無法核實材料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本公司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發(fā)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由于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本公司導致本公司無法及時抗辯所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車輛暫停使用、進廠修理或失蹤而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間。
第十五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扣除手續(xù)費,手續(xù)費為保險費的百分之三。
第十六條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或者本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照日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其余部分退還給投保人。
第十七條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請之日解除。本公司解除本保險合同的,將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通知送達投保人15天后,本合同自動解除。
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