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業(yè)務,防范騙提、騙貸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發(fā)生,決定對繳存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等業(yè)務過程中存在個人失信行為的,納入黑名單管理。
一、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幾種情形:
(一)職工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的;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連續(xù)逾期6個月(含)以上的;
(三)職工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停繳住房公積金的;
(四)存在與住房公積金直接相關的違法和犯罪信息,被住房建設部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的。
二、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繳存職工,在使用住房公積金時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管理系統(tǒng)中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列為重點稽核和執(zhí)法檢查的對象,取消使用住房公積金資格,包括提取、貸款和轉移,期限為5年。
(二)通報繳存職工所在工作單位。
(三)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公告。
(四)涉及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假冒他人簽名等違法行為或騙提騙貸金額較大的,提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三、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認定方法:
(一)繳存職工有上述失信行為之一的,由業(yè)務經辦部門報個人信貸科歸口審查,經領導審批后納入黑名單管理。
(二)繳存職工對失信行為認定有異議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向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三)中心在收到繳存職工書面異議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情況進行核實,如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中心予以采納,否則維持原有認定。
四、本規(guī)定由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五、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
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16日